税率调整对企业税收筹划有什么影响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规定,自2018年5月1日起,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税率为17%和11%的,分别调整为16%和10%。

那么税率下调之后,对企业的税收筹划有什么影响呢?我们用案例来具体说明。

案例甲公司为从事货物加工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加工的货物及采购的原材料适用增值税率为17%,城建税税率为7%,教育费附加的征收率为3%,地方教育费附加的征收率为2%,企业未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适用企业所得税率为25%。

根据2018年度财务预算,甲公司5月-12月销售收入100000万元,销售成本80000万元。

为简化分析,假定企业当月购进原材料全部加工成产品并销售,在销售成本中人工成本占总成本的比重为20%,暂不考虑其他费用因素的影响。

本案例分析企业经营中购销合同标的分别是否含增值税,按税改前后(增值税税率从17%降至16%)两种情形进行比较。

情形一:以不含增值税价格作为标的签订合同即企业签订购销合同均是以不含增值税价格作为合同标的,且合同期限覆盖2018年全年,预计税改后仍按原合同继续执行。

1.按税改前政策。

2018年5月-12月,实现销售收入100000万元,销项税额17000万元(100000×17%)。

相应发生销售成本80000万元。

其中,人工成本16000万元(80000×20%),扣除人工成本后的原材料成本64000万元(80000-16000);因企业未采取劳务派遣等外包用工方式,人工成本不涉及进项税额抵扣,故进项税额为10880万元(64000×17%)。

这期间应缴纳增值税为6120万元(17000-10880)。

2.按税改后政策。

2018年5月-12月,实现销售收入100000万元,销项税额16000万元(100000×16%)。

相应发生销售成本80000万元,扣除人工成本后的原材料成本64000万元,进项税额10240万元(64000×16%)。

期间应缴纳增值税为5760万元(16000-10240)。

3.增值税变化。

税改后政策与税改前政策相比较,甲公司应缴纳增值税减少了360万元(6120-5760)。

4.利润变化。

因企业签订购销合同均是以不含增值税价格作为合同标的,故销售收入、销售成本在税改前后不会发生变化。

但是由于应缴纳的增值税减少,其相应的城建税及附加税费减少了43.2万元〔360×(7%+3%+2%)〕,故该期间利润增加43.2万元。

情形二:以含增值税价格作为标的签订合同即企业签订的购销合同均是以含增值税价格作为标的,且合同期限覆盖2018年全年,预计税改后仍按原合同继续执行。

1.按税改前政策。

与情形一的计算相同,即应缴纳增值税为6120万元。

2.按税改后政策。

由于是以含增值税价格作为标的签订合同,在货物适用的增值税率发生变化时,其对应的收入和成本会发生变化。

2018年5月-12月,按照税改前所签订的合同约定以含税价作为标的,则含税销售额在税改前后均不变,为117000万元〔100000×(1+17%)〕,税改后实现的销售收入将变为100862.07万元〔117000÷(1+16%)〕,销项税额为16137.93万元(100862.07×16%)。

发生的销售成本中,人工成本在税改前后均不变,为16000万元,扣除人工成本后原材料成本的含税金额在税改前后均不变,为74880万元〔64000×(1+17%)〕,税改后将变为64551.72万元〔74880÷(1+16%)〕,则发生的销售成本将变为80551.72万元(16000+64551.72),进项税额为10328.28万元(64551.72×16%)。

应缴纳增值税为5809.65万元(16137.93-10328.28)。

3.增值税变化。

税改后政策与税改前政策相比较,甲公司应缴纳增值税减少了310.35万元(6120-5809.65)。

4.利润变化。

相比于税改前,税改后销售收入增加862.07万元(100862.07-100000),销售成本增加551.72万元(80551.72-80000)。

因应缴纳的增值税减少,其相应的城建税及附加税费也减少了37.24万元〔310.35×(7%+3%+2%)〕,故该期间利润增加了347.59万元(862.07-551.72+37.24)。

对处于增值税抵扣链条中间环节的甲公司而言,相比于情形一,情形二获利更多。

案例总结企业间的合作是***赢,面对国家出台的减税大礼包,合作双方应主动协商,***同分享税改政策红利。

1.全面分析,积极应对。

此次税改不但涉及案例中17%的增值税税率下调,还涉及11%的增值税税率下调和统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等政策的变化。

企业应积极关注政策变化,全面梳理已签订的各项采购、销售和服务合同,分析税改对企业的影响,既要考虑对自身的影响,还要考虑对合作方的影响。

对已签订尚未执行的合同,企业可积极与合作方协商,约定如果在税改后实施合同,按照合作双赢原则,考虑在标的价格或质量等方面做相应变动,以***享税改政策红利。

比如,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通知》(财税〔2018〕33号)第一条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500万元及以下。

第二条规定,按照《中华人民***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规定,已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单位和个人,在2018年12月31日前,可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其未抵扣的进项税额作转出处理。

如果企业是正在执行合同的合作方,根据新政策由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应如何继续履行合同?可考虑以原合同的不含增值税报价为基础协商修改合同。

2.妥善处理好过渡期交易。

如前述案例分析,因增值税税率的降低,税改前以含增值税价格为标的签订的合同,在税改后对销售方而言获利多些,对购进方而言获利要少些。

因为此次税改新政从2018年5月1日起实施,在新政实施前,即2018年4月这个过渡期内实施的合同,如果是以含增值税价格作为合同标的的采购事项,应尽量执行,避免税改后执行,导致出现可抵扣的进项税额减少,且购进成本增加的不利现象出现。

反之,对于销售合同,如果购进方许可,可考虑适度延后。

3.完善合同标的定价方式。

为应对国家对增值税税率由三档简并至两档的政策预期变化,企业应及时修改采购制度,除国家有特殊规定外,拟采购项目招标的标书等可用不含增值税的报价为基础进行比价。

对尚未签订的采购合同,也可约定以不含增值税价为合同标的。

4.积极响应,让利于民。

对处于增值税抵扣链条最终环节的企业,可考虑通过提高产品(服务)品质、适当降低价格等方法,提高产品竞争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