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一男子同学聚会身亡,27人全被判担责,最终的处理结果如何?

据掌上社评在2021年1月2日报道得知,浙江绍兴当地的法院,对一名男子在参加完一场同学之间的聚会后,出车祸意外死亡的案件进行了判决,当时27名参与聚会的人全部被判担责,而对于这个判决的结果,也引起了很多网友的议论。

据了解,死者是绍兴人,名为张某根。在事发当天,张某根是去参加了同学聚会,因为比较开心,所以就喝多了,晚上八点散的场,随后就一个人开车回家了,而且是在醉酒的状态下。

但没多久,就在当天的九点多,张某根在半路上发生了车祸,经过一系列的抢救,张某根还是没能获救,直至于当天身亡了。经过当地的警方调查,张某根是醉酒驾车的,对事故是负有全部责任的,但事情到了这里还并没有结束。

就在张某根出车祸身亡后,其家属也直接起诉了当天参与聚会的所有人,还称聚会的人们对于喝酒的人,没有尽到保护其安全的义务,所以理应对张某根的死亡,做出相应的赔偿。

然而,张某根的初中同学表示,他们在吃饭的时候,并没有劝阻张某根喝酒,都是自愿的,而且在聚会的期间,就只有张某根一人喝了白酒,在聚餐前大家还曾提醒,喝酒一定不可以开车,而且在事后,大家也都送上了人情关怀金,所以他们一致认为,这次的责任是不需要承担的。

后来经过当地法院审理认为,同学之间的聚会本来就是一块叙叙旧,当然在聚会中喝酒有时也是难免的,当喝了酒之后,自己要对自己的生命安全负主要的责任,而对于一同参与聚会的其他人而言,是有义务来对其进行劝说和提醒。

法院考虑在当时聚会时,有其他6个人和张某在同一张桌子上吃饭,并且他已经喝得很醉,但是与他在一张桌子上的人却让他自己离开,按道理上对于悲剧的发生要付一定的责任。

最后当地法院经过调查和考虑之后,进行了酌情判定,于是作出对张某当时在一张桌子上的其他6人每个人要对其赔偿5250元,还有21名其他与张某一同聚餐的要对其赔偿3150元的责任认定。

对于这件事情,有的网友参与聚餐的人不需要对其进行赔偿,因为当时与张某同桌的人并没有对其进行劝酒,不应该承担责任。但是有的网友称法院的审判没有问题,因为在知道同伴醉酒之后,不应该让醉酒的人开车上路。

对此绍兴中院法官表示,饮酒人处于醉酒的危险状态时,其他***饮人负有一定的注意义务。这种义务不仅是道德义务,也是法定义务。在***同饮酒引发醉酒死亡案件中的“注意义务”主要存在两个阶段:

***饮时:宴请组织者负有提醒在场人适量喝酒的义务,其他***饮者亦不能强行劝酒、罚酒,还应当特别注意观察是否有人出现醉酒或其他身体不适状况。

***饮后:***饮人负有对过量饮酒者的救助义务,如劝阻酒驾、联系家属、送医就诊、安全护送等,若***饮人在饮酒时有强劝、逼迫、许诺等不当行为的,将负有更严苛的救助义务。若饮酒人系自身原因醉酒的,***饮人仅在具有重大过失时才承担责任。

在审理中,法院对于已尽注意义务的***饮人,一般不判定承担赔偿责任;若经查明***饮人存在一定过失,未尽注意义务的,也将酌情判决承担责任。

这也警醒了我们与人饮酒时一定要担负起自己的责任,以免官司缠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