慢性疾病证有什么待遇
慢性疾病证持有者可以享受的待遇包括:
1.门诊医疗费用补助。对于经专家评审通过的两种或两种以上门诊慢性病,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医时,其费用补助标准在主病种的基础上,另增加附属病种补助限额50%的费用。
2.报销比例。慢性病门诊医疗费用的报销比例为50%。
3.起付标准和年度最高支付限额。在起付标准以上、门诊慢性病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医疗费用,按比例进行报销。
慢性病补助起付标准:
1.定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慢性病起付标准为200元;
2.一级医院慢性病起付标准为200元;
3.二级医院慢性病起付标准为400元;
4.患有2种或2种以上慢性病没人每年起付限额增加200元。
综上所述:参保人员需凭身份证或社保卡以及加盖定点医疗机构公章的慢性病门诊病历到选定的医疗机构享受医疗补助待遇。慢性病补助待遇的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医时,自付比例根据医保类型(如职工医保或居民医保)和医疗机构级别的不同而有所差异,一般在10%至40%之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二十八条
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以及急诊、抢救的医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
第二十九条
参保人员医疗费用中应当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部分,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直接结算。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结算制度,方便参保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