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愉之后

有的人真的是见钱眼开,一个女子在买衣服的时候,很喜欢一件衣服,她觉得太贵了,店主觉得要是真看好了,也可以打折。但有个条件,就是两个人在一起一会,女子竟然同意了。没有想到,男子在事后给的折扣不高,女子就报警了。

一、因为折扣,两个人发生关系;也是因为折扣,两个人吵翻了

女子到店里买衣服,看上了一件价值8000元的衣服,但是,觉得太贵了。店主看出她想买了,就表示,可以有折扣。但是,需要女子同意一件事情。女子也就心领神会了,两个人就在试衣间中发生了关系。

整理好衣服以后,女子和男子重新进行价格协商,女子认为,这个大的折扣,应该是4折,而男子认为,七折已经是成本价了,要是再打折,就亏本了,两个人因为这个价格问题,争论不已。

女子一气之下,就打电话报警了,说自己在一家店里被强奸。警方到达现场以后,对店主采取强制措施,之后带走。女子觉得这个事情要是闹大了,自己也很难堪,就打算原谅男子,不再追究他的责任了。但是,事情到了这一步,不是女子能够掌控的了。面对女子的要求,警方给予的态度是需要女子过来协商。因为两个人的行为,已经违法了。

要是没有相应的证据,就要对女子采取强制措施。女子应该没有想到,因为折扣的事,让自己陷入到麻烦中。更加没有想到的是,还要为此承担法律责任。

二、女子的行为,违反了相关的法律

女子和男子因为折扣的不同理解,产生了分歧。但男子并没有采用暴力或者胁迫的方式,与女子发生关系,对此,女子也是认可的。那么,男子就不构成强奸罪。因为强奸罪的构成要件中,必须有强制的字眼。

既然不是强奸,那么,两个人的关系属于卖淫嫖娼。因为根据公复字[2003]5号之规定,是对不特定对象,因为以金钱、财物为媒介发生性关系的行为,就属于卖淫嫖娼行为。

女子与男子发生关系,因为男子许诺她给予大折扣,虽然女子不要具体的钱财,但这个折扣相当于财物,而这个行为本身,是违背法律的。女子应该是没想到,她的这个行为,是违法的。要是想到了,也不会那么贸然报警了。

但是,警察叔叔已经出警了,就要有相应的处理。按照治安处罚的相关规定,对男子和女子进行相关的处罚,处以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女子没有想到,自己报个警,还将自己送进去了。她更没有想到,诬陷别人,是要承担法律责任的。女子报警称被男子强奸,而事实没有,这属于诬陷罪。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将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处罚。

估计女子听到以后,就会“哭晕在厕所”。自己只是想要一个比较大的折扣,没有想到的是,自己不仅仅身陷囹圄,还会在里面待那么长时间。这个事情以后,她做事之前,应该会动动脑子了。

三、男子的行为,也是应该谴责的

男子看到女子要买那件衣服,也知道女子想要一定的折扣,就用语言暗示,可以给予大的折扣。两个人欢愉之后,他觉得给予成本价了,就是最大的折扣了,没有想到,女子认为的折扣,应该是四折。

两个人对折扣的认知不同,才导致纠纷产生。对于男子而言,就是既想又想了。跟人欢愉的时候,一切都好,等到事情结束了,就按照成本价给,言外之意,多余的钱,不会花。

这样的男子,应该是格局很小的。因为做生意,不是这样做的。正所谓笑脸迎八方客,低头送四海宾。这位男子,将精明写在脸上,将细作写在行动里。结果呢?不仅获得了“拘留”大奖,还赔上了5000元钱。

不仅如此,男子也是有妻子的。要是妻子知道了此事,不知道会怎么想。等到男子从拘留所出来,妻子会不会离婚?就算是不会的话,两个人的关系,应该也不如从前了。

面对事情的时候,男子应该想清楚,艳遇,从来不是那么好遇到的。遇到的时候,可能是盐浴,喝进去,就骺死;洗澡,会难受。这样的艳遇,不要也好。这一次遇到了,他也知道教训了。

做人,应该踏踏实实的。做生意嘛,就要和气生财。既然女子喜欢,就给她一些折扣,说不定还会拉来一些客源呢。要是拉不来,做成这一单,也是好的。男子的做法,就是将自己的生意门路,堵死了。老话常说,做人要厚道,就是这个道理。大家觉得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