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一幼儿园发生伤人事件,精神分裂者是否需要负法律责任呢?
在大多数精神病人中,大部分是认定为精神分裂症。精神分裂症患者如果实施了犯罪行为,造成了重大伤亡,是否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到底承担多少法律责任,应视患者当时的精神状态而定。
广西一幼儿园发生伤人事件4月28日,广西北流市新丰镇一幼儿园发生持刀行凶案件,犯罪嫌疑人曾某被北流警方当场抓获。审讯中发现,犯罪嫌疑人曾某精神异常。4月29日,经司法鉴定机构鉴定,初步认定犯罪嫌疑人曾某为精神分裂症患者。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这件事情在网上引发热议,引发了非常恶劣的影响。网友们义愤填膺,表示不想放过犯罪嫌疑人。
为什么人们会出现精神障碍专家表示这类疾病目前患病原因尚不清楚,但与遗传、环境、创伤、伴发疾病等等都有关系。由于精神疾病的特殊性以及难治性,其对人体的危害是非常大的,但只要早发现、早诊断、早期积极治疗,大部分精神症状可以得到有效控制。
精神病人多不认为自己有病,不主动求医或拒绝治疗。首先,应弄清精神异常的性质与程度。精神病的早期表现可能不典型,症状易变,出现短暂。所以,当怀疑家庭中某个成员精神异常时,家属应在掌握精神病常识的基础上,对被怀疑者留心、仔细观察。若发现确实存在某些奇异的征象时,家属应及时找心理医生或精神科医生咨询,弄清精神异常的性质和程度,征求医生对处理的建议。
精神病人伤人究竟何解一直以来,精神病患者伤人的事件不在少数,也一直牵动着社会各方的心。一方面,因为精神病人的行为不受控制,很难从主观上判定其有故意的作案动机,更难判断患者可以对自身行为负责进而对罪行进行裁定,法律上往往只能轻判。但另一方面,伤人事件又事关鲜活无辜的生命,社会难以接受对其从轻处罚的结果,受害者和家属更是无法承受。
悲剧的发生又一次警醒了我们,对此类病人的管理不能无解。对那些可能因不受控制做出伤人举动的精神病患者,有关部门应掌控真实情况,结合家庭、社区以合理的手段加强关注,尽量避免其作出伤人的行为。同时,对于全社会来说,心理健康体系的建设也应该提速,相关病人的心理疏导更应陆续跟进,不要让悲剧重演。
但另一方面,我们也应从法律方面进一步思考,对于精神病人伤人的罪责裁定是否可以有更优解,是否能更加深入精准地分析其作案动机和作案时的精神状态,将分析调查结果及时公布于众并做好解释工作,根据行为结果做出相应的合适判决,既能对精神病患者有所量宽,也能给受害者及家属一个交代和安慰。
精神分裂者是否需要负法律责任呢答案是可以的,我国刑法第十八条规定,如果精神病人在没有自主意识的时候做出了违反刑法的事情,不负刑事责任,如果精神病人没有完全丧失控制自己的能力的话,应当负刑事责任,但可以从轻处罚,除非病人属于间歇性精神病,且违法的时候属于清醒状态,这样才完全承担刑事责任。
在我国刑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通俗讲就是在发病期间,因幻觉而引发主动的破坏性。经法定程序鉴定确定的,对因不具有刑事责任能力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可以启用强制医疗程序。”
刑法第18条第2款规定:“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刑法第18条第3款规定:“尚未完全丧失或者控制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从这件事上来说,如果该名男子真的具有精神病的话,极有可能免除刑事责任,当然,无论如何,他也逃不脱民事赔偿责任。赔钱给伤者家属是一定要的,法律应该适应于社会的发展,应该随着社会发展做补充和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