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一幼儿园发生伤人事件,精神分裂者是否需要负法律责任呢?

在大多数精神病人中,大部分是认定为精神分裂症。精神分裂症患者如果实施了犯罪行为,造成了重大伤亡,是否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到底承担多少法律责任,应视患者当时的精神状态而定。

广西一幼儿园发生伤人事件

4月28日,广西北流市新丰镇一幼儿园发生持刀行凶案件,犯罪嫌疑人曾某被北流警方当场抓获。审讯中发现,犯罪嫌疑人曾某精神异常。4月29日,经司法鉴定机构鉴定,初步认定犯罪嫌疑人曾某为精神分裂症患者。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这件事情在网上引发热议,引发了非常恶劣的影响。网友们义愤填膺,表示不想放过犯罪嫌疑人。

为什么人们会出现精神障碍

专家表示这类疾病目前患病原因尚不清楚,但与遗传、环境、创伤、伴发疾病等等都有关系。由于精神疾病的特殊性以及难治性,其对人体的危害是非常大的,但只要早发现、早诊断、早期积极治疗,大部分精神症状可以得到有效控制。

精神病人多不认为自己有病,不主动求医或拒绝治疗。首先,应弄清精神异常的性质与程度。精神病的早期表现可能不典型,症状易变,出现短暂。所以,当怀疑家庭中某个成员精神异常时,家属应在掌握精神病常识的基础上,对被怀疑者留心、仔细观察。若发现确实存在某些奇异的征象时,家属应及时找心理医生或精神科医生咨询,弄清精神异常的性质和程度,征求医生对处理的建议。

精神病人伤人究竟何解

一直以来,精神病患者伤人的事件不在少数,也一直牵动着社会各方的心。一方面,因为精神病人的行为不受控制,很难从主观上判定其有故意的作案动机,更难判断患者可以对自身行为负责进而对罪行进行裁定,法律上往往只能轻判。但另一方面,伤人事件又事关鲜活无辜的生命,社会难以接受对其从轻处罚的结果,受害者和家属更是无法承受。

悲剧的发生又一次警醒了我们,对此类病人的管理不能无解。对那些可能因不受控制做出伤人举动的精神病患者,有关部门应掌控真实情况,结合家庭、社区以合理的手段加强关注,尽量避免其作出伤人的行为。同时,对于全社会来说,心理健康体系的建设也应该提速,相关病人的心理疏导更应陆续跟进,不要让悲剧重演。

但另一方面,我们也应从法律方面进一步思考,对于精神病人伤人的罪责裁定是否可以有更优解,是否能更加深入精准地分析其作案动机和作案时的精神状态,将分析调查结果及时公布于众并做好解释工作,根据行为结果做出相应的合适判决,既能对精神病患者有所量宽,也能给受害者及家属一个交代和安慰。

精神分裂者是否需要负法律责任呢

答案是可以的,我国刑法第十八条规定,如果精神病人在没有自主意识的时候做出了违反刑法的事情,不负刑事责任,如果精神病人没有完全丧失控制自己的能力的话,应当负刑事责任,但可以从轻处罚,除非病人属于间歇性精神病,且违法的时候属于清醒状态,这样才完全承担刑事责任。

在我国刑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通俗讲就是在发病期间,因幻觉而引发主动的破坏性。经法定程序鉴定确定的,对因不具有刑事责任能力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可以启用强制医疗程序。”

刑法第18条第2款规定:“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刑法第18条第3款规定:“尚未完全丧失或者控制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从这件事上来说,如果该名男子真的具有精神病的话,极有可能免除刑事责任,当然,无论如何,他也逃不脱民事赔偿责任。赔钱给伤者家属是一定要的,法律应该适应于社会的发展,应该随着社会发展做补充和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