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电影企业成本管理实施细则
一、实施范围第三条本细则的实施范围为下列实行独立核算的国有电影企业:
1.电影工作室和翻译工作室;
2.中国电影合作制片公司;
三、专业电影印刷厂;
四、电影发行和放映公司;
5.电影院、剧场(场)、电影放映队、礼品厅、俱乐部;
六、电影器材公司(供应站);
七、电影机械修理厂(站)。
关于成本和费用的范围第四条电影制片厂、翻译厂的下列费用应当列入成本:
一、在创作制作过程中按规定支付的各种稿酬、稿酬和电影、文学剧本费用,以及邀请创作人员、科技人员指导、顾问和协助拍摄人员的报酬或劳务费用;
二是拍摄过程中实际消耗的各种原材料、辅料、备件、燃料、动力、包装、低值易耗品及运输、装卸、分拣等费用的原价;
3.差旅费、交通费、戏剧杂费、外景地费、布景费、服装费、道具费、化妆费、特技烟花费、剧团军费及拍摄过程中直接发生的其他直接费用;
四、固定资产折旧费、租赁费和修理费;
五、电影科学研究、新技术开发和新产品开发、试制不构成固定资产的费用,购买样品、样机和一般测试仪器的费用;
六、按国家规定列入成本的工资、福利、原材料节约奖、技术改进和合理化建议奖;
七、按规定比例提取的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按规定列入成本;
八、电影审查前的修改、补拍费用,发行拷贝、材料因质量问题发生的更换、修理或报废费用,企业责任损失,停工期间支付的工资,职工福利费,设备维护管理费,降价损失和经同级财政机关核定的坏账损失;
九、应列入成本的财产和运输保险费、合同、合同公证费、鉴定费、咨询费、律师费、专有技术使用费和排污费;
十、流动资金贷款利息;
十一、销售、发行的份数、材料、运输费、包装费、宣传推广费、展览周费和宣传发行机构管理费;
十二、办公费、差旅费、会议费、观察费、外事费、劳动保护用品费、冬季取暖费、消防费、仓储费、注册商标费和其他管理费;
十三、经财政部批准列入成本的其他费用。第五条各专业印刷厂(含工作室印刷部)的下列费用应计入成本:
一是复制开发资料过程中实际消耗的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备品备件、燃料、动力、低值易耗品以及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的原价;
二、本实施细则第四条至第十三条所列的相关费用。第六条电影发行、放映企业的下列费用应当计入商品流通费:
一是影片发行放映过程中发生的运杂费、宣传费、影片维护费、材料、用品、劳动保护费、动力燃料费、门票费和低值易耗品原价;
二、放映机械设备和放映光源的技术革新,以及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提高影片的声、光质量;
三、本实施细则第四条、第六至十条、第十二条和第十三条第一款所列的有关费用。第七条电影供销企业的下列费用应当计入商品流通费用:
1.运杂费、广告费、保管、维修、检验、整理、转库费用、商品包装、改装或组装费用,以及商品超定额损耗和主管部门核定的低值易耗品原价;
二、企业不提取大修理基金、固定资产大修理费用,而按计划管理的实际支出;
三是商品运输的国内保险费、合同、合同公证费和鉴证费、咨询费、专有技术使用费,包括修理、更换、退费,由企业负担,财政机关批准的上级管理机构的经费;
四、本实施细则第四款、第六款、第八款、第十二款、第十三款和第六款所列的相关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