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倍工资的诉讼时效究竟是从入职第二个月起计算还是从离职之日开始计算?
没有问题,无论怎么算,你都可以主张2011年10月14日至2012年2月15日的双倍工资。仲裁时效请看《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7条规定。没有丧失仲裁时效。
解除劳动合同(或劳动关系)时的工资支付时间详见《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9条,经济补偿金支付时间详见《劳动合同法》第50条。如果不按时支付,可以按《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3、10条或《劳动合同法》第85条规定办。不同的是前者可以直接主张,后者需要劳动部门责令后仍不支付才能主张。
特别提醒:看我以上回答,要把书名号《》中所涉及的内容找到后,你才能充分理解我回答的意思。
我的百度空间有以上提到的法律规定,你可以去查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