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与诉讼的异同

仲裁和诉讼区别如下:

1、仲裁和诉讼提起发生的前提不同

仲裁是基于当事人双方之间的合意订立的仲裁协议(根据我国仲裁法规定,必须是书面的,没有书面协议不能仲裁),自愿将双方发生的纠纷交由第三方仲裁机构介入,进行裁决,协助双方解决纠纷的社会救济机制,协议可以是纠纷发生前订立的,也可以是纠纷发生后订立的。

诉讼则不需要双方当事人的合意,只要一方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即可。属于公力救济,也就是借助国家公权力介入,具有强制性。

2、仲裁和诉讼可受理的范围不同

根据我国仲裁法的规定,行政纠纷和与人身关系有关的纠纷即使双方有协议也不能仲裁,比如,婚姻关系是否存续、收养关系是否继续、监护义务等等有关的纠纷,都不适用仲裁。

而诉讼则没有此类限制。诉讼可容纳的范围极广,民事纠纷、刑事案件、行政诉讼等都可以通过诉讼进行裁决。

3、仲裁和诉讼的管辖机制不同

仲裁没有地域管辖、级别管辖、专属管辖之分,管辖机构的选择尊重当事人意愿。

诉讼则较为严格,提起诉讼须按照法律规定到有管辖权的法院进行,不可随意约定。

4、仲裁和诉讼的自主选择权范围不同

仲裁提起后,当事人可从仲裁员名单中任意选择仲裁员,或者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选择,从而组成仲裁庭。

但诉讼提起后,除根据法定情形可申请回避外,当事人不可自由选择审判人员,审判人员由法院指定。

5、仲裁和诉讼的裁判程序不同

仲裁采取一裁终局制,自仲裁机构作出裁决之日起就发生法律效力,当然,如果存在法律规定可撤销的情形,可以申请撤销。

诉讼一般采取两审终审制,不服一审判决的,当事人可依法在规定期限内提起上诉,二审的裁判结果为最终的裁判结果,不可再上诉,当然,如果确实存在法律规定的,符合再审条件的,可申请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