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花两千包夜失足女,发生4次关系后,女生不乐意了告他强奸,结果如何?
男子花两千包夜失足女,发生4次关系后,女生不乐意了告他强奸
平日里靠报道要挟收入颇丰的28岁某电视台记者王某,一次偶然的机会,结识了失足女朱某,两人随后以300元的价格进行了一次不齿交易。之后不久王某又再次联系上朱某,双方最终敲定价格为2000元,并且次数不受限制。
当晚,王某与朱某发生了4次关系后,朱某很累,想要去休息,可是王某并不愿意钱白花了以必须履行约定为由,不顾朱某的反抗,强行与朱某发生了关系。朱某不堪折磨,于是选择报警称王某强奸自己。气愤的王某拿出自己和朱某的聊天记录,气愤的说了“我是嫖娼,不是强奸!别欺负我不懂法!”
约定次数不受限制,作数吗?要知道,并不是双方出于真实意思表示,自愿作出的约定就一定有效。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当事人双方之间的约定,还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结果二人都将面临处罚拿本案来说,单从王某的辩解来看,就可以看出王某其实并没有否认违背了朱某的意思,只是对能否继续履行合同产生了误解。值得一提的是,王某靠要挟报道为由牟利的行为,还涉嫌到敲诈勒索罪。同时因王某所犯两罪之间,并无牵连和吸收关系,这种情况下还将面临数罪并罚。
有人说,朱某也违法了,也应当受到处罚,拘留以及罚款。确实,虽然朱某是受害者,但是朱某同样是违法者,而其受害者的身份并不能免除其违法的责任。最后,王某年纪轻轻本有个大好前途,结果却声名扫地、锒铛入狱,着实令人唏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