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丁权? 香港的 丁权 是什么?
“丁”是成年男子、壮丁,“权”是权利、权益;所以,“丁权”政策就是香港原居民的男孩成年后,有权向政府申请法定的土地自己建房子。
1967年六七后,及1970年代政府计划发展新界,为了得到新界原居民的支持,当时的香港政府于1972年12月实施的“小型屋宇政策”,规定年满18岁,父系源自1890年代新界认可乡村居民的男性香港原居民。
每人可一生申请一次于认可范围内建造一座***3层高(27呎/8.23米高),每层面积不超过700平方呎的丁屋,无需向政府缴付地价。修建丁屋的权利就是丁权。
扩展资料:
967年六七暴动后,及1970年代政府计划发展新界,为了得到新界原居民的支持,当时的香港政府于1972年12月实施的“小型屋宇政策”,规定年满18岁,父系源自1890年代新界认可乡村[1]居民的男性香港原居民,
每人一生可申请一次于认可范围内建造一座最高3层(上限27呎/8.22米高),每层面积不超过700平方呎的丁屋,无需向政府缴付地价。
1972年11月29日,新界民政署长的黎敦义在向立法局宣布丁屋政策时,已强调丁屋只是一项中短期措施。目的是希望藉兴建丁屋,让原居民获得环境较佳的居所,反映丁屋只是临时的恩恤政策,并无承认原居民拥有特权。
政府同时定立“限制买卖转让条款”,规定拥有丁屋的原居民如果想把丁屋出售及转让予非原居民,需向政府申请作补地价,并取得地政专员书面同意,才可进行。兴建丁屋的土地,通常是位于新界或离岛的村落或农地。
根据新界乡议局的估计,拥有申建丁屋权利(俗称“丁权”)的原居民(只限男性)有24万。1973年制订的《差饷条例》则规定在乡村范围内的屋宇,包括丁屋,可获豁免缴交差饷。1987年,政府把条例作出修订,丁屋及村屋需取得由地政处发出的豁免纸后,才可兴建。
参考资料:
百度百科-丁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