巢湖市2023年拆迁区域

巢湖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安徽省实施

办法》等相关规定,铜陵至商城高速公路无为(塔桥)至巢湖(沐集)段(巢湖市段)工程建设用地,业经国务院批准。依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铜陵至商城高速公路无为(塔桥)至巢湖(沐集)段(巢湖市段)工程建设用地的批复》(皖政地〔2023〕1号),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土地用途、范围、面积

(一)土地用途:交通运输用地、住宅用地。

(二)征收范围:

1、主线部分:位于槐林镇、坝镇境内,东至巢湖与无为交界处(油坊冲)、南至坝镇夏店采石场、西至岳武高速、北至农田。

2、安置点部分:位于黄麓镇境内,东至东倪村、南至农田、西至坑塘、北至半岛大道。

(三)面积:本次拟征收土地总面积1091.65亩。

1、主线部分:面积1056.06亩, 其中农用地1014.84亩、建设用地41.22亩、未利用地0亩。

2、安置点部分:面积35.59亩, 其中农用地35.59亩、建设用地0亩、未利用地0亩。

二、征地补偿安置标准

(一)征地补偿标准

本次征地补偿标准按《安徽省实施

办法》及《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皖政〔2020〕32号)执行,具体如下:

1.农用地:土地补偿费19160元/亩,安置补助费28740元/亩,合计47900元/亩(土地补偿费18392元/亩,安置补助费27588元/亩,合计45980元/亩)。

2.建设用地:按《安徽省实施

办法》及《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皖政〔2020〕32号)执行。

3.未利用地:按照农用地的标准执行。

(二)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标准

按照《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巢湖市被征收土地上房屋其他附着物及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合政秘〔2021〕6号)文件规定执行。

(三)房屋补偿标准

征收集体土地涉及房屋补偿安置的,按照市巢湖市政府《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规定》(巢政〔2015〕107号)文件执行。市人民政府通过征收土地建设安置点对房屋统一进行产权调换安置的,原村庄建设用地已进行置换补偿,不再另行补偿;城市规划区内参照国有土地房屋征收标准进行补偿安置的,土地不再另行补偿。

三、被征土地所涉及的人口安置及保障办法

被征收土地所涉及需安置人口安置途径为货币补偿安置和社会保障安置相结合的方式。待国家及省出台相关政策规定后,按照新政策规定要求的社保标准执行。

四、法律途径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本公告的,可以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安徽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五、其他事项

(一)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即委托巢湖市土地储备中心会同槐林、坝镇、黄麓镇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按照前期进行的土地现状调查和补偿登记结果(在征地补偿安置公告规定期限内未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的,其补偿内容以调查结果为准),实施土地征收事宜。

(二)在2022年2月23日《巢湖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预公告》(巢征预告字〔2022〕9号)、2022年5月29日《巢湖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预公告》(巢征预告字〔2022〕40号)后,在征收范围土地上违反规定抢栽抢种抢建的,对抢栽抢种抢建部分不予补偿。

(三)公告未尽事宜,均按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有关规定办理。

特此公告。

巢湖市人民政府

2023年1月11日

巢湖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公告

亚父园区2022-G2号建设用地经安徽省人民政府批准(批准文号为皖政地巢〔2023〕1号,批准时间为2023年1月9日),根据《中华人民***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安徽省实施

办法》等相关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土地用途、范围、面积

(一)土地用途:工业用地。

(二)征收范围:该项目位于亚父街道境内,东至安成路、南至金庄陆、西至港口大道、北至方墩路。

(三)面积:本次拟征收土地总面积155.89亩,其中农用地155.89亩、建设用地0亩、未利用地0亩。

二、征地补偿安置标准

(一)征地补偿标准

本次征地补偿标准按《安徽省实施

办法》及《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皖政〔2020〕32号)执行,具体如下:

1.农用地:土地补偿费19160元/亩,安置补助费28740元/亩,合计47900元/亩。

2.建设用地:按《安徽省实施

办法》及《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皖政〔2020〕32号)执行。

3.未利用地:按照农用地的标准执行。

(二)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标准

按照《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巢湖市被征收土地上房屋其他附着物及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合政秘〔2021〕6号)文件规定执行。

(三)房屋补偿标准

征收集体土地涉及房屋补偿安置的,按照市巢湖市政府《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规定》(巢政〔2015〕107号)文件执行。市人民政府通过征收土地建设安置点对房屋统一进行产权调换安置的,原村庄建设用地已进行置换补偿,不再另行补偿;城市规划区内参照国有土地房屋征收标准进行补偿安置的,土地不再另行补偿。

三、被征土地所涉及的人口安置及保障办法

被征收土地所涉及需安置人口安置途径为货币补偿安置和社会保障安置相结合的方式。待国家及省出台相关政策规定后,按照新政策规定要求的社保标准执行。

四、法律途径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本公告的,可以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安徽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五、其他事项

(一)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即委托巢湖市土地储备中心会同亚父街道办事处组织相关部门,按照前期进行的土地现状调查和补偿登记结果(在征地补偿安置公告规定期限内未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的,其补偿内容以调查结果为准),实施土地征收事宜。

(二)在2022年10月18日《巢湖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预公告》(巢征预告字〔2022〕68号)后,在征收范围土地上违反规定抢栽抢种抢建的,对抢栽抢种抢建部分不予补偿。

(三)本公告未尽事宜,均按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有关规定办理。

特此公告。

巢湖市人民政府

2023年1月11日

巢湖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公告

亚父园区2022-G3号建设用地经安徽省人民政府批准(批准文号为皖政地巢〔2023〕2号,批准时间为2023年1月9日),根据《中华人民***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安徽省实施

办法》等相关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土地用途、范围、面积

(一)土地用途:工业用地。

(二)征收范围:该项目位于亚父街道境内,东至安成路、南至方墩路、西至港口大道、北至南外环路。

(三)面积:本次拟征收土地总面积42.71亩,其中农用地42.71亩、建设用地0亩、未利用地0亩。

二、征地补偿安置标准

(一)征地补偿标准

本次征地补偿标准按《安徽省实施

办法》及《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皖政〔2020〕32号)执行,具体如下:

1.农用地:土地补偿费19160元/亩,安置补助费28740元/亩,合计47900元/亩。

2.建设用地:按《安徽省实施

办法》及《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皖政〔2020〕32号)执行。

3.未利用地:按照农用地的标准执行。

(二)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标准

按照《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巢湖市被征收土地上房屋其他附着物及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合政秘〔2021〕6号)文件规定执行。

(三)房屋补偿标准

征收集体土地涉及房屋补偿安置的,按照市巢湖市政府《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规定》(巢政〔2015〕107号)文件执行。市人民政府通过征收土地建设安置点对房屋统一进行产权调换安置的,原村庄建设用地已进行置换补偿,不再另行补偿;城市规划区内参照国有土地房屋征收标准进行补偿安置的,土地不再另行补偿。

三、被征土地所涉及的人口安置及保障办法

被征收土地所涉及需安置人口安置途径为货币补偿安置和社会保障安置相结合的方式。待国家及省出台相关政策规定后,按照新政策规定要求的社保标准执行。

四、法律途径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本公告的,可以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安徽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五、其他事项

(一)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即委托巢湖市土地储备中心会同亚父街道办事处组织相关部门,按照前期进行的土地现状调查和补偿登记结果(在征地补偿安置公告规定期限内未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的,其补偿内容以调查结果为准),实施土地征收事宜。

(二)在2022年10月18日《巢湖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预公告》(巢征预告字〔2022〕69号)后,在征收范围土地上违反规定抢栽抢种抢建的,对抢栽抢种抢建部分不予补偿。

(三)本公告未尽事宜,均按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有关规定办理。

特此公告。

巢湖市人民政府

2023年1月11日

巢湖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公告

槐坝路补报项目建设用地经安徽省人民政府批准(批准文号为皖政地巢〔2023〕3号,批准时间为2023年1月10日),根据《中华人民***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安徽省实施

办法》等相关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土地用途、范围、面积

(一)土地用途:交通运输用地。

(二)征收范围:该项目位于槐林镇境内,东至空地、南至槐坝路、西至空地、北至S316道路。

(三)面积:本次拟征收土地总面积1.21亩,其中农用地1.21亩、建设用地0亩、未利用地0亩。

二、征地补偿安置标准

(一)征地补偿标准

本次征地补偿标准按《安徽省实施

办法》及《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皖政〔2020〕32号)执行,具体如下:

1.农用地:土地补偿费19160元/亩,安置补助费28740元/亩,合计47900元/亩。

2.建设用地:按《安徽省实施

办法》及《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皖政〔2020〕32号)执行。

3.未利用地:按照农用地的标准执行。

(二)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标准

按照《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巢湖市被征收土地上房屋其他附着物及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合政秘〔2021〕6号)文件规定执行。

(三)房屋补偿标准

征收集体土地涉及房屋补偿安置的,按照市巢湖市政府《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规定》(巢政〔2015〕107号)文件执行。市人民政府通过征收土地建设安置点对房屋统一进行产权调换安置的,原村庄建设用地已进行置换补偿,不再另行补偿;城市规划区内参照国有土地房屋征收标准进行补偿安置的,土地不再另行补偿。

三、被征土地所涉及的人口安置及保障办法

被征收土地所涉及需安置人口安置途径为货币补偿安置和社会保障安置相结合的方式。待国家及省出台相关政策规定后,按照新政策规定要求的社保标准执行。

四、法律途径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本公告的,可以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安徽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五、其他事项

(一)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即委托巢湖市土地储备中心会同槐林镇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按照前期进行的土地现状调查和补偿登记结果(在征地补偿安置公告规定期限内未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的,其补偿内容以调查结果为准),实施土地征收事宜。

(二)在2022年10月28日《巢湖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预公告》(巢征预告字〔2022〕88号)后,在征收范围土地上违反规定抢栽抢种抢建的,对抢栽抢种抢建部分不予补偿。

(三)本公告未尽事宜,均按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有关规定办理。

特此公告。

巢湖市人民政府

2023年1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