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幼师被男友捅伤致死案二审开庭,此前一审的判决是什么?

一审判决是被告人被判处死刑,法院审理后认为,陆某伟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且犯罪手段残忍,犯罪后果严重,社会影响恶劣,最终作出死刑判决。

就此案而言,被告人辩护提出,本案系因感情纠纷,并非蓄意杀人,且被告人有自首情节,是初次犯罪,应当从轻处罚。

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就此案而言,被告的确有自首情节,因此如果二审改判死刑缓期执行也是有可能的,可以类比百香果女孩案件。在百香果女孩案件中,被告人同样有自首情节,一审被判处死刑,二审改判死缓,引发舆论争议,此后最高法干预,指令广西高院再审,撤销原二审判决,改判死刑。

值得一提的是,新华微评就百香果女孩案件给出了自首不是免死金牌的评论。

由于,此案同样由于舆论传播,引起的社会影响较为恶劣,故此一审法院因为被告人陆某伟犯罪手段残忍,后果严重,影响恶劣,且被害女生没有任何过错或激化矛盾的责任,认为尽管被告人有自首情节,但是仍不足以获得从轻处罚,由此作出死刑的判决。

就我个人认为,一审的判决也是合情合理的,特别是在百香果女孩案发生后,最高人民法院调卷审查该案,关于社会舆论和司法的关系,引起了很多法律从业人员的关注,因为舆论的确是对司法的一种监督渠道。因此有人提出,要让老百姓在每一个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不仅是要案件的当事人感觉到案件审判的公正、公平,而且要让社会群众、让舆论,感受到每一个案件的公平正义。

毋庸置疑,关乎公民的人身、财产权利乃至身家性命的司法审判,是裁决胜负、定分止争、惩恶扬善,维护社会秩序正常运转的必要手段。因此,我相信浙江幼师案二审判决,司法机关同样会慎重对待,循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和罚当其罪原则,作出合理判决,同时明察秋毫,让案件能经得起法律和事实的检验,经得起公众的审视。

以上就是我个人对于这个问题的一点不成熟看法,不代表任何参考建议,如有不妥不周之处,希望批评指正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