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叫“离岸公司”?

离岸公司就是泛指在离岸法区内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当地政府对这类公司没有任何税收,只收取少量的年度管理费,同时,所有的国际大银行都承认这类公司,为其设立银行帐号及财务运作提供方便。具有高度的保密性、减免税务负担、无外汇管制三大特点。 什么是离岸公司? 答:离岸公司是一个法律认可的团体,于海外注册;以独立身份存在,承担有限责任。离岸公司可售卖股标,有起诉权及被起诉,以及永久存在。众多的国有企业(比如中国银行、中国电力、中国移动、中国联通、中国网通、中石油、中海油等等)以及几乎所有的国际风险投资与私募并购基金(IDG、软银、SAIF、红杉、鼎辉、华平、高盛、摩根斯坦利、华登国际、霸菱、集富、英特尔、智諅、联想投资、弘毅、德风杰、普凯、北极光、梧桐、祥峰、富达、新桥、黑石等等)和众多民营企业(如裕兴、亚信、新浪、网易、搜狐、盛大、百度以及最近的碧桂园、SOHO、阿里巴巴、巨人集团等著名民营企业)几乎无一不是通过在离岸法域设立离岸控股公司的方式而实现其巨大的成功和跨越的。其在离岸法域设立离岸公司主要目的有以下几个:进行海外红筹方式私募进而在美国、香港或新加坡以及英国等地上市;曲线规避外资限制性行业限制进行境内经营,特别是外资进入互联网增值电信行业(TMT)所采取的新浪模式,即合同安排/协议控制模式(VIE结构,即可变利益实体)均为通过离岸公司架构设计进行;进行跨境并购;设立控股公司,进行资本运做;进行税收筹划、全球贸易、合资公司等。而在2006年9月8日《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商务部、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汇管理局,业内称为10号文)颁布实施后,通过离岸公司设计安排合同安排/协议控制模式(VIE结构,即可变利益实体)进行进行海外私募及红筹上市更成为主要操作模式。

特点

从严格意义来说,离岸公司并不是一个非常准确的法律用语。离岸公司(offshore company)是人们用来泛指在离岸法域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离岸公司的做为一种商业组织形式,不仅限于公司(有限、无限、控股、免除、国际商业公司、股份、公众公司等),还包括信托基金和合伙企业等形式。而根据注册地的法律,这些离岸公司都有不同的称呼。比如在英属维尔京群岛称之为商务公司(Business Company),而在开曼群岛称之为豁免公司(exempted company)。在中国语境下,其也称为境外特殊目的公司(SPV).

1、合法性:所谓离岸公司是指公司注册运营均不属于当地,离岸公司的办理是完全按照公司注册当地的正规程序办理的,所以其注册是完全合法的;

(1)在税收方面由于离岸公司受注册当地的管辖,同样也享受注册当地的税务优惠政策;

(2)进出口方面,离岸公司充当的角色更多是转口贸易及其银行帐户收款;

(3)公司名称取名需要根据注册当地的一些规定来定,有些国家会避免某些字眼,比如银行、皇家、或者某些国家地名。

2、划算:离岸公司与一般有限公司相比,主要区别在税收上。与通常使用的按营业额或利润征收税款的做法不同,离岸法区的政府只向离岸公司征收年度管理费,不再征收任何税款。

 分类

如上述,离岸公司是非当地投资者在离岸法域依当地离岸公司法成立的仅能在离岸区域以外进行经营活动的公司,而根据不同的分类标准,又可以将离岸公司做出如下的分类:

按公司成立方式

新设离岸公司:指通过注入资本在离岸法域依据离岸公司法成立的公司。

存续离岸公司:指根据离岸法域之外的法律而成立,再经离岸法域公司登记官的批准而取得离岸公司身份的公司。

按投资目的地划分

典型离岸公司:指甲国母公司通过设立于乙国的离岸子公司,以其名义在丙国从事投资。

变形离岸公司:指甲国母公司为返回本国再投资,而在乙国设立离岸子公司,然后转回本国进行投资,从而有效规避了法律对本国企业转投资的限制或者享有外国投资者待遇。

按公司设立人的不同

个人离岸公司:从离岸注册的实际看,设立人主要为高收入阶层,主要有企业家、商人、高级管理人员、演员、作家、发明家、工程师、知识产权所有人、财富继承者以及律师和医生等专业人士。个人注册离岸公司多是为了进行投资、税收以及移民的筹划,而离岸公司正满足了办理这些事务隐私以及安全保密的要求。

离岸公司 内部特点

(1) 一人股东;

(2) 一人董事;

(3) 法人可任股东和董事;

(4) 股东董事可为任何国家任何国籍任何住所的法人和自然人;

(5) 无最高股东人数限制;

(6) 授权资本制,无验资要求;

(7) 无最高资本额限制;

(8) 无年报要求;

(9) 由法定注册代理人发起设立公司,代政府收交注册费和年费;

(10) 公司不得在注册地或与注册地居民交易或购买除为保存公司档案和联络股东为目的的不动产;

(11) 股东会和董事会召集程序简单,出席和表决可以以电子形式;

(12) 股东周年大会、股东特别大会、董事会举行时间和地点由股东或董事决定;

(13) 公司设立和解散及治理由国籍地(注册地)法律管辖,运作由行为地法律管辖;

(14) 除法律限制的特许名称外,公司名称选侧较多;

(15) 设立和解散程序简单、时间短;

(16) 会计和审计由董事会决定;

(17) 股东和董事资料不在政府备案,不得不经董事授权而披露;

(18) 股东自由转让股份。有些法律规定转让行为以董事会批准为生效要件;

(19) 有些国家和地区法律规定不可以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

(20) 实行属地管辖原则,源于境外的收入完全免税;

(21) 可以在国际和本地银行开户 (各国情况不同);

(22) 外资性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