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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宗罪,最初由希腊神学僧侣庞义所写,是八种损害个人灵性的恶行,包括暴食、情欲、贪婪、悲伤、愤怒、懒惰、嫉妒和傲慢。6世纪后期,天主教将八罪减为七罪,并根据违反爱的程度,将自负归于傲慢,将悲伤归于懒惰,并加上嫉妒,将其顺序改为:傲慢、嫉妒、愤怒、懒惰、贪婪、暴食和淫欲。
扩展数据
但丁将《神曲》中的七宗罪按照恶行的严重程度排列,顺序如下:
1)情欲——非法的性欲,如通奸。(但丁的标准是“太爱对方”,会贬低上帝对人的爱)
2)暴食——浪费食物,或暴饮暴食,饮酒过量或囤积过多食物。(但丁的观点是“对享乐的过度贪婪”)
3)贪婪——贪婪地想要拥有超过自己所需的东西。(或者在但丁看来,贪婪是“过分热衷于寻求金钱或权力上的优越感”)
懒惰-懒惰和浪费时间。懒惰被宣布为犯罪,是因为别人需要更加努力去填补空白,而自己该做的却没有做好,这对自己是有害的。
均衡:一方比另一方付出更多。(从但丁的神学概念来看,懒惰是“不能全心全意地爱上帝,不能全心全意地爱上帝”——具体包括懒惰、懦弱、缺乏想象力、满足和不负责任)
5)愤怒——因仇恨、报复或否定他人而产生的不恰当(邪恶)的感情,以及在法律赋予的权力之外想要惩罚他人的欲望,也属于愤怒。
6)嫉妒——因为对方拥有的资产比自己多而产生的怨恨(对自己资产的爱已经变质为对其他更好东西的拥有者的憎恶)
7)傲慢——期待别人看你,或者过分喜欢你。觉得自己比别人优越是因为自己有,把自己定位成比上帝或者别人更好的存在。
公元4世纪当时的埃及僧侣埃瓦格里斯·庞蒂库斯(Evagrius Ponticus)将这些罪行归为八种“致命的激情”,但在东正教中,这些冲动仍被描述为“致命的激情”,而不是隐藏在他们身体里的罪恶。而那些主动满足这些“情欲”或者拒绝直面这些“情欲”的人,在正统基督教道德神学中被定义为有罪。
参考资料:
百度百科-七宗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