含冤入狱27年,国家赔偿700万,是根据什么计算申请的?
《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 刑事赔偿
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一)违反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的,或者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但是拘留时间超过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时限,其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二)对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三)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刑罚已经执行的;(四)刑讯逼供或者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五)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张玉环案符合第十七条刑事赔偿中的(二)、(三)、(四)三点规定。
首先是赔偿金。最高人民法院今年5月份下发过通知,自5月18日起作出的国家赔偿决定涉及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权的,赔偿金标准为每日346.75元。张玉环被拘押9778天,根据这项规定,可得346.75X9778=339万元。
其次是精神损害赔偿。《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有本法第三条或者第十七条规定情形之一,致人精神损害的,应当在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内,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支付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精神损害赔偿,这项赔偿没有细化的规定,不好估算,但可以参照类似案例,2018年4月20日,蒙冤23年的刘忠林被吉林省高院再审宣判无罪,在2020年1月7号的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中,对刘忠林的精神损害赔偿金一项高达197万。两案对比,张玉环的赔偿金应该多于200万。
其他还有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交通费等,各项加起来也有不少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