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矿权到期办理延续依据

1、 采矿权延续申请登记书;

2、 原采矿许可证正、副本;

3、 采矿权人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工商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委托办理的,还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原件和经办人身份证);

4、 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情况报告;上年度《矿山储量年报》

5、 矿产资源储量核实报告及审查意见(原已编制过的只提交审查意见);

6、 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及审查意见(原已编制过的只提交审查意见);

7、 土地复垦方案(含报告书、报告表和评审表。原已编制过的提交评审表);

8、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原已编制过的提交备案证明);

9、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含评审意见、矿山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缴存凭证复印件。

原已编制提交过的,只提交评审意见复印件、矿山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缴存凭证复印件);

10、提交采矿权缴纳的"一般缴款通知书"或价款缴纳收据;

11、价款计算书或价款评估(计算)备案证明;

12、80坐标核查表及测绘资质。原证为80坐标的无需提交;

13、矿山用地手续;

14、电子报盘(包含上述资料内容)。

根据《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满,需要继续采矿的,采矿权人应当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届满的30日前,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延续登记手续。采矿权人逾期不办理延续登记手续的,采矿许可证自行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