肢体一二三四残疾标准

分类标准

(1)一级肢体残疾

1. 四肢瘫;下肢截瘫,双髋关节无自主活动能力;偏瘫,单侧肢体功能全部丧失。

2.四肢在不同部位截肢或先天性缺肢;单全臂(或全腿)和双小腿(或前臂)截肢或缺肢;双上臂和单大腿(或小腿)截肢或缺肢;双全臂(或双全腿)截肢或缺肢。

3.双上肢功能极重障碍;三肢功能重度障碍。

(2)二级肢体残疾

1.偏瘫或双下肢截瘫,残肢仅保留少许功能。

2.双上肢(上臂或前臂)或双大腿截肢或缺肢;单全腿(或全臂)和单上臂(或大腿)截肢或缺肢;三肢在不同部位截肢或缺肢。

3.两肢功能重度障碍;三肢功能中度障碍。

(3)三级肢体残疾

1.双小腿截肢或缺肢;单肢在前臂、大腿及其上部截肢或缺肢。

2.一肢功能重度障碍;两肢功能中度障碍。

3.双拇指伴有食指(或中指)缺损。

(4)四级肢体残疾

1.单小腿截肢或缺损。

2.一肢功能中度障碍;两肢功能轻度障碍。

3.脊椎(包括颈椎)强直;驼背畸形大于 70度;脊椎侧凸大于 45度。

4.双下肢不等长,差距大于 5厘米。

5.单侧拇指伴有食指或中指缺损;单侧保留拇指,其余四指截除或缺损。

法律依据

《肢体残疾分级标准》《残疾人残疾分类和分级》

一级:不能独立实现日常生活活动;

二级:基本上不能独立实现日常生活活动;

三级:能部分独立实现日常生活活动;

四级:基本上能独立实现日常生活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