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由什么产生
我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由什么产生如下: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
每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在本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完成后两个月内,由上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召集。 按照惯例,人代会和政协会都在每年的第一季度召开,政协会议比人大会议早几天举行,所以通称“两会”。
人民代表大会是由人民选举产生的,人民具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人民代表大会受人民的监督,为人民服务。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 第三十五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设立民族委员会、法律委员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外事委员会、华侨委员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认为需要设立的其他专门委员会。各专门委员会受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领导;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受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领导。
各专门委员会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若干人和委员若干人组成。
各专门委员会的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的人选,由主席团在代表中提名,大会通过。在大会闭会期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补充任命专门委员会的个别副主任委员和部分委员,由委员长会议提名,常务委员会会议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