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马法的产生与发展过程
罗马法,狭义上说是罗马***和国及罗马帝国所制定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罗马法的系统推广历史开始于东罗马帝国时期,于东罗马帝国皇帝查士丁尼一世时期达到鼎盛。
罗马法的起源是著名的十二铜表法(公元前449年)。罗马在国家形成的初期,并不存在成文法典,唯一具有法律权威和功用的便是当时人的习惯,即一种未经政府明确承认而被一般人接受并默认为社会生活中相互关系之规则的制度原则。由于习惯法没有固定的成文形式,因此,它便具有很大的伸缩性和不确定性。而这种法律 制度上的局限在司法制度落后的古代又往往会导致法律规范的不精确。这样,无形中就为法官故意压迫平民、袒护贵族提供了方便。平民们为了改变这种不平等的地位,主动组织起来,向政府施加压力, 要求政府编纂成文法。元老院被迫于公元前454年成立了十人立法委员会,还派人到希腊考察法制。于公元前451年制定法律十表公布于罗马广场。次年,又制定法律二表,作为对前者的补充,构成了所谓的《十二表法》
公元7世纪,东罗马帝国查士丁尼大帝设立专门委员会编纂罗马法,形成了包括《查士丁尼法律汇编》、《法学总论》、《法律汇编》、《新敕令》四种法律文献在内的法律汇编,统称为《查士丁尼民法大全》,这是罗马法体系最终完成的标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