驳《李某某的“无罪辩护”不着力在哪儿》的片段

驳:《李某某的“无罪辩护”不着力在哪儿》片段从李某某辩护律师的思路而言,关于第一点,由李某某本人供称喝醉了,没有发生性关系;再举证没有发现李某某的精斑。根据辩护词的内容看,辩护律师第一个要求就是要排除非法证据,在我看来,可能就是李某某本人在被拘留后已经有了承认发生性关系的供词。而法庭向所有辩护律师提供的审讯录像并不存在刑讯、逼供的非法取证情况,李某某在法庭的“翻供”也就无效了。有没有李某某的精斑,牵涉到轮奸过程非常“隐私”的情节,外人不好随便推测。从技术层面而言,辩护律师应该请性医学方面的专家出庭作证,提供专业方面的知识和依据。这个“功课”没有做,岂非太粗疏了?这点说的是。我说过多次,那个会网友被轮奸的农村女孩,是下体流血爬回家的。而杨女士下体并没受伤。人数一样多,为什么结果不一样?真得性学家出场。一般人谁好意思说透彻?这就是问题关键!所以我认为强迫性轮奸是不成立的。假设,就算有在车上抽杨女士脸的情节,但是在强奸的过程中,应该没有强迫。而且杨女士还应该很主动配合。不然她下体不会没有伤。而且杨女士到酒店后并不呼救。录像显示,她自己随众人走进房间。这说明从这个时候起,她已经不是被强迫了。也就是说,这个案子如果有强迫的成分,也微乎甚微。并且是在性行为之外。名称上应该也有区别。应该叫“强迫参与轮奸”。而不是“轮奸过程被强迫”。关于第二点,杨姓与其他被告的陈述有矛盾。当事人的陈述存在不一致的情况,在司法审判过程中是经常出现的,公安部门在侦察阶段、检察院在起诉阶段都会充分注意到这些情况,通过证据链的形式进行排除。要对李某某作无罪辩护,就必须抓住这些陈述中相互矛盾的关键之点,逐个“突破”。就李某某的案情而言,有两个关键情节,一是打了杨姓,二是实施强奸。要从有关当事人的陈述中发现关键矛盾,辩护律师必须做的“功课”首先就是现场复原,比如车厢内各人坐的位置,李某某坐的位置是否可以打人?李某某实施强奸时其他人的位置,从当事人的位置陈述中找出陈述人描写的现象为“虚假”。这个功课是要辩护律师在法庭调查前做好预案,在提问“证人”过程中不露形迹地构筑自己的“证据”其实这个案子应该每个人都细说当时的情况。当时录口供的时候就应该做这事。律师可以从中找出漏洞辩驳。可是我只看到泛泛而谈。魏某个人的一个指正,就成了事实。而其他人并没有这样说。这么重要的细节,为什么当初的口供里没有?这是为什么?既然以前的口供这么重要,李天一翻供就无效。为什么魏某后来指证就有效?双重标准哪?就这还想被载入史册啊?最后两位勇于做“无罪”辩护的,可能主要寄希望于在杨姓出场时加以突破。现在杨姓因病不能出庭,在李家辩护律师看来,可能是技术性规避,但法庭批准,应该事先经过探访和听取了医院的意见。既然杨姓不能出庭,质询“突破”已无可能,那么辩护律师应该立即与监护人紧急沟通,改变辩护策略,争取对被告相对有利的判决。现在的情况是一意孤行,给出了三个无罪理由。一是取证不合法,这一点在庭前会议已经排除,完全是废话。二是当事人陈述有矛盾,但没有逐一陈述足以摧毁检方证据链的“突破点”。把杨姓对于自己性生活情况的陈述与医学检查不一致来证明杨姓对于强奸案情况陈述为“虚假”,这样的逻辑显得有点滑稽,根本不可能为法庭采信。三是杨姓有卖淫行为,这在有罪辩护中是受害人有过错的证据,可以提请法庭酌情减轻对李某某的量刑,但在“无罪”辩护中,举出这一条就毫无意义。三条辩护意见,条条“不着力”,梦鸽的钱花得有点冤了。正因为杨女士称病不出场,所以我认为应该让法医做鉴定。关乎几个人一生的案子,当事人怎么可以不出场?如果法医真的鉴定她确实得了严重抑郁症,那就没办法了。梦鸽想否定,就得请私家侦探跟踪杨女士一生了。什么时候证明其没病,什么时候上诉!看谁能把她养在精神病院一辈子!在李天一律师多次请求法院保护杨女士安全的情况下,如果法院置之不理,那么如果将来发现杨女士的精神病是被人下药而致,法院可得承担责任。你们看着办吧。没有不透风的墙。法医没鉴定,杨女士有什么资格称病不出庭?就算法律规定她可以不出庭,也必须说明她就是不想出庭。就是逃避出庭。而不能凭空说她有病。没经法医鉴定,谁知道她是真有病还是假有病?这样一来,不但使田参军可以制造不利于李家的舆论,还掩盖了她怕被人问出真相的心虚。所以梦鸽应该强烈要求对杨女士病情做出司法鉴定。不然此案如何服众?就这样包庇原告,模糊判案,就想成为典型案例,被载入中国法治建设的光辉史册啊?这简直是葫芦僧断葫芦案!法庭审判过程,与一般人根据经验判断不同,必须严格根据法庭调查过程中提供的证据形成的“事实”,再根据相关法律作出判决。被告举证足以推翻起诉方的“证据”,法庭只能判其“无罪”;被告辩护起诉证据不能证明被告有罪,如果法庭接受辩护理由,就得驳回起诉。智慧的辩护律师,在如果没有取得被告无罪的确凿证据之前,一般不贸然宣布作“无罪”辩护,而是花精力起诉所控罪行的证据链上“找茬”,再根据法庭调查的实际情况,及时调整辩护策略,最大限度地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利。梦鸽可能不了解法庭上的“法律事实”与实际生活中的“事实”和自己观念中的“事实”存在差异,以为自己观念中的“事实”一定会被法庭接受,这种想法在法律界之外的人士中很自然,但她不了解,“法律事实”完全是凭证据构成的。这一点,辩护律师应该很清楚,“功课”最后做成这样,是打“及格”呢,还是打“不及格”,应该由法律界来评判。不过,分数线在这个地方徘徊,总有点不太妙。法律事实,就是刻意回避杨女士是陪酒女卖淫女么?就是任杨女士装病不出庭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