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面分析建筑业挂靠的财税处理与会计分录(2)
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贷:应交税费?预交增值税
第三,以被挂靠方名义采购建筑材料时,被挂靠方的账务处理:
被挂靠方的财务部必须审核挂靠方以被挂靠方名义与材料或设备供应商签订的采购合同(该采购合同必须是被挂靠方备案的而且用被挂靠方统一版本格式的采购合同)、被挂靠方账户付给供应商的资金付款凭证、挂靠项目所在工地经挂靠方和供应商双方签字的验货确认清单和增值税专用发票四者都无误的情况下,根据财会[2016]22号文件的规定,账务处理如下:
(1)当从一般纳税人供应商采购材料,获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没有进行网上认证的情况下。
借:工程施工?合同成本(材料费用)
应交税费?待认证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应付账款/应付票据
(2)当获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认证后,账务处理如下: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
贷:应交税费?待认证进项税额
(3)当从小规模纳税人供应商采购材料,获得增值税普通发票时
借:工程施工?合同成本(材料费用)
贷:银行存款/应付账款/应付票据
(4)如果被挂靠方与发包方承包的建筑施工合同签订的是甲供材合同,而且合同中约定被挂靠方(总承包方)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算增值税的情况下。依照税法规定,采购建筑材料只能获得增值普通发票,而不能获得增值税专用发票。
如果采购建筑材料只能获得增值普通发票,则被挂靠方的账务如下:
借:工程施工?合同成本(材料费用)
贷:银行存款/应付账款/应付票据
如果采购建筑材料只能获得增值普通发票,而恰恰获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还没有网上认证时,则被挂靠方的账务如下:
借:工程施工?合同成本(材料费用)
应交税费?待认证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应付账款/应付票据
经过认证后的账务处理: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应交税费?待认证进项税额
财会[2016]22号文件第二条第2款规定:采购等业务进项税额不得抵扣的账务处理。一般纳税人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等,其进项税额按照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应借记相关成本费用或资产科目,借记?应交税费?待认证进项税额?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应付账款?等科目,经税务机关认证后,应借记相关成本费用或资产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科目。
基于此规定,该被挂靠方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的项目获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认证后,将增值税进项税额进行转出处理,账务处理如下:
借:工程施工?合同成本(材料费用)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第四、以被挂靠方名义采购建筑材料时,材料等已验收且已经付款但尚未取得增值税扣税凭证,被挂靠方的账务处理:
借:工程施工?合同成本(材料费用)
应交税费?待认证进项税额(按未来可抵扣的增值税额)
贷:银行存款
待取得相关增值税扣税凭证并经认证后,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应交税费?待认证进项税额
第五、以被挂靠方名义采购建筑材料时,材料等已验收但尚未取得增值税扣税凭证并未付款的,被挂靠方的账务处理:
财会[2016]22号文件第二条第4款规定:货物等已验收入库但尚未取得增值税扣税凭证的账务处理。一般纳税人购进的货物等已到达并验收入库,但尚未收到增值税扣税凭证并未付款的,应在月末按货物清单或相关合同协议上的价格暂估入账,不需要将增值税的进项税额暂估入账。下月初,用红字冲销原暂估入账金额,待取得相关增值税扣税凭证并经认证后,按应计入相关成本费用或资产的金额,借记?原材料?、?库存商品?、?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科目,按可抵扣的增值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按应付金额,贷记?应付账款?等科目。
基于此规定,被挂靠方的账务处理如下:
(1)在月末按货物清单或相关合同协议上的价格暂估入账,不需要将增值税的进项税额暂估入账。
借:工程施工?合同成本(材料费用)
贷:应付账款/应付票据
(2)下月初,用红字冲销原暂估入账金额,待取得相关增值税扣税凭证并经认证后。
借:工程施工?合同成本(材料费用)(红字)
贷:应付账款/应付票据(红字)
同时蓝字:
借:工程施工?合同成本(材料费用)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应付账款/应付票据
第六,每月给自然人挂靠方计提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时:
(1)预提自然人挂靠人工资、社会保险和代扣的个税时时
借:工程施工?合同成本(自然人挂靠方工资)
贷:应付职工薪酬?自然人挂靠方税后工资
其他应付款?应付自然人挂靠方社会保险费
应交税费?应代扣自然人挂靠方个人所得税
(2)将自然人挂靠人的税后工资结转到?其他应付款?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