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学校被体罚致残,对方要承受什么结果?
“世界之大,无奇不有”,发生在四川泸州市合江县先市职业中学的一件事登上了热搜。当事人名叫小丽(化名),就读于该职业中学,这件事造成了她的终身行动不便。
事发当天晚上,小丽的一名学姐在生活老师的陪同下像往常一样进行查寝,结果发现小丽的床铺下面“藏”了一包零食。这名学姐当场要求小丽做300个下蹲作为惩罚,但是这包零食实际上并不是小丽的,不过学姐却并没有听小丽的解释。
最终在学姐的一再坚持要求下,小丽做了150个下蹲,虽然小丽的脚关节在此之前曾经受过伤,并且生活老师也知道这件事,但是生活老师却并没有阻止发生在眼前的这一切。同时受到惩处的还有另一名同学,她被惩罚做300个下蹲外加10圈的鸭子步。
事发之后,小丽的脚关节旧伤复发,导致粉碎性骨折。后来小丽的母亲知道了这件事,就带着孩子辗转多家医院去治疗,但是却没有治疗效果。最终小丽的关节损伤成了不可逆的损伤,并且被鉴定为9到10级的伤残,终身行动都会受限。这样的诊断结果无论是对孩子还是家长来说都是难以接受的,即使学校表示承担孩子的全部治疗费用。
那么在学校遭受体罚导致伤残,对方究竟要承受什么样的责任呢?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一条《在教育机构内第三人侵权时的责任分担》: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第三人人身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在实际处理过程中,会根据事情的起因以及造成伤害情况的不同进行协商处理。在这起案例中,学姐属于第三人侵权,也就是赔偿义务人。她需要对当事人小丽负责,给予一定的赔偿。同时校方没有尽到应尽的管理义务和保护义务,也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这件事也警醒我们,教会孩子据理力争、学会反抗的重要性,对于不公平、不合理的做法就应该及时提出,坚决不屈从。同时校方也应该加强日常管理督查,保护学生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