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有没有 “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这种附加刑?

外国的范围很广,从法律的角度说,大致可以分为大陆法系国家和普通法系国家。很多大陆国家都有剥夺政治权利这种附加刑,比如意大利、德国和法国,而普通法系国家似乎没有,也许是他们更注重保护人权吧。

中国台湾的法律也有类似的规定,成为禠夺公权,民国刑法第三十七条: 宣告死刑或无期徒刑者,宣告褫夺公权终身。宣告六月以上有期徒刑,依犯罪之性质认为有褫夺公权之必要者,宣告褫夺公权一年以上十年以下。2006年7月1日施行新版民国刑法时,不再褫夺行使选举、罢免、创制、复决四权之资格,只剩下剥夺「为公务员之资格」与「为公职候选人之资格」两款。

根据中华人民***和国刑法第54条的规定,剥夺政治权利是指剥夺犯罪分子下列四项权利:(1)选举权和被选举权;(2)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3)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4)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