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有总则、医疗机构设置、医疗机构执业、医疗机构变更、终止与评估。
1、总则
明确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制定目的、适用范围、依据和效力等基本信息。
2、医疗机构设置
规定了医疗机构的类别、设置条件、申请设立医疗机构所需的资料和程序等。医疗机构类别包括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医院、专科医院、康复医院、妇幼保健院、中心卫生院、乡(镇)卫生院、街道卫生院、疗养院等。
3、医疗机构执业
规定了医疗机构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条件、申请程序、许可证的有效期、变更、注销等事项。同时,明确了医疗机构执业活动中应当遵守的规定,如遵守卫生法律法规、提供优质医疗服务、保障患者权益等。
4、医疗机构变更
规定了医疗机构变更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注册资本、服务项目、床位数等内容所需的申请程序和材料。
5、终止与评估
规定了医疗机构终止执业的条件、程序和注销登记手续。同时,要求医疗机构定期进行评估,以提高医疗服务质量和患者满意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