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的采购现状

政府采购 2000年,在各级党委、政府的领导下,财政部门把推行政府采购制度作为深化财政支出管理改革,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的公***财政体制的重要举措来抓,无论是在政府采购的制度建设,还是在政府采购规模和范围的拓展等方面,都比往年有所突破,取得了一定成效。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采购活动的基本情况

根据全国30个地区和中央单位上报的统计报表,2000年全国政府采购327.9亿元,比上年增长约1.5倍。节约资金42.5亿元。其中,预算资金节约25.7亿元,节约率为11.6%。

1、从资金构成看,预算资金采购221亿元,占采购资金总额的67%。其中,地方194亿元,中央27亿元。自筹资金采购107亿元,占采购资金总额的33%。其中,地方104亿元,中央3亿元。

2、从地区情况看,采购规模超过10亿元以上的地区有9个,这些地区的采购规模为196亿元,占全国的60%。其中,上海、江苏、广东、辽宁、山东等地区均超过20亿元;采购规模在10-20亿元之间的有北京、黑龙江、浙江、云南等地区。

3、从项目构成看,政府采购项目主要为各种货物类采购,其次为工程类采购和服务类采购。这三大类采购在政府采购中所占的比重分别为67%、23%和10%。

4、从采购品目看,多数集中在汽车、计算机、复印机等一些大宗通用产品。2000年,全国政府采购汽车39582辆,其中,小汽车19162辆;采购计算机212399台。两项采购金额合计,约占年政府采购总规模的20%。

二、地方政府采购机构建设情况

2000年各地政府采购机构建设已经基本完成。地方政府都在省级财政部门设置了政府采购管理机构和政府采购执行机构。

1、政府采购管理机构设置情况。经过省级机构改革,地方政府采购管理职能全部由财政部门承担,并相应设立或明确了行政管理职能的机构。其中:在财政厅(局)内部单独设立处级政府采购管理机构的有19个省份;政府采购管理机构与国库处合署办公的有9个省份;政府采购管理机构分别与预算处、行政政法处合署办公的有3个省份。

2、政府采购执行机构设置情况。按照采购管理与采购执行分开的原则,各地在设立政府采购管理机构的同时,也相应设立了政府采购执行机构负责集中采购事务。除河北和湖南政府采购中心设在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外,绝大多数省份均设在财政部门。吉林省是在财政部门和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各设立一个采购中心。政府采购中心都是事业单位,经费来源有全额拨款和自收自支两种形式。各地政府采购中心人员编制一般都在10人以上,其中,北京、上海人员编制均为50人。 政府采购 我们应在借鉴国际惯例的基础上,从我国现有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出发,建立一个适合我国国情的政府采购制度。具体来说,完善政府采购制度应主要从以下两个方面着手:

1、加强政府采购立法,建立政府采购法律体系

从国际上看,凡是实行政府采购制度的国家和地区,为了规范政府采购行为及健全政府采购运行机制,都制定了一系列的有关政府采购法规体系,这些法规政策对保证政府采购的几个目标实现起到了重要作用。我国政府采购的历史短,没有制定政府采购法,因而在采购方面出现了许多问题,不利于采购活动的开展。考虑到政府采购法律体系在整个政府采购制度中处于核心地位,制定我国的政府采购法以及相关的配套法规势在必行。

在制定我国政府采购法时,一方面要立足于本国国情,同时结合国际惯例来确定;另一方面在对采购行为的规范和管理时要有利于财政对这项工作的主导地位的形成。具体来说,我国的政府采购法的内容主要应包括:

(1)适用范围。我国政府采购制度的适用范围应当确定为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各类行政事业单位。

(2)采购方法或程序的确定。从我国情况来看应选择以竞争性招标采购方式为主,其他采购方式为辅的结构。

(3)采购应遵循的原则。主要包括有效竞争原则、公正原则、公平原则等。

2、加快我国的政府采购管理体系建设

国际上的政府采购模式大致有三种类型:一种是集中采购模式,由财政部门或另由一个专门负责的部门负责本级政府所有的采购;一种是分散采购模式,由各支出单位自行采购;一种是半集中半分散采购模式,由财政部门或一个专职机构直接负责对部分商品的采购,其他商品(主要是低价值和特殊商品)由各支出单位自行采购。从我国情况来看,我国应实行半集中半分散的模式。对政府采购中的集中采购部分,通过设立一个专门机构如政府采购中心来组织进行,从而有利于形成采购规模,节约财政资金,有利于加快政府采购市场的形成;对政府采购中的分散采购部分,由各支出单位自行进行,但必须遵循有关的政府采购法规政策。

“高价”政府采购频现的背后

一些地方政府“阳光采购”频频引发争议:长沙市工商局办公大楼空调系统安装中标价109万元,可结算价却高达875万元,高出8倍还多。长沙市另一个政府采购项目,实际结算价比公示价高出千万元。在此之前,昆明市有关政府职能部门被曝集体“高价采购”,而长春市购进一台电脑接近3万元……本为引进竞争、节省支出的政府采购,究竟生了什么“病”?

结算价高出中标价8倍:“阳光采购”有潜规则

在长沙市工商局办公大楼建造中,有十余个政府采购项目,实际结算价远远高出中标价。其中,这栋大楼的空调系统安装中标价109.8万元,结算价则高达875.5万元,高出了8倍。对此事件,当地数位退休老干部向省纪委、省工商局等部门实名举报,但据记者了解,直到现在依然没有查清查明。

长沙市还有一个废弃物污水处理项目,政府采购时的中标公示价为5346万元,但实际结算价至少比中标价高出上千万元,这引起了审计部门关注。

记者调查发现,这个项目开标后,多家投标公司质疑招投标程序涉嫌违规。据参与竞标的北京天地人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介绍,招标公告曾规定:“项目设投标报价上限值,上限值在开标前7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各投标人。”但在开标前3天,招标方突然取消了投标上限值。他们表面上以较低价格中标,暗地里却以远高于中标价结算。

与“明低暗高”的招标手法相比,日常办公支出的“高价”采购更易被发现。昆明市财政局、纪委和公安局等多个部门被曝集体“高价”采购。昆明市财政局采购4台服务器、68台台式机、8台笔记本电脑,成交价57万余元,比市场价约高一倍。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采购125台笔记本电脑,每台6760元,而中标机型市场价为5099元,一单生意就比正常价格高出21万元……

但面对种种质疑,昆明市有关部门负责人不以为然。昆明市机关事务管理局政府采购办公室主任陈一凡解释说:“我们承诺,采购决无暗箱操作。市财政局、审计局、监察局都是我们的监督单位。”他表示,昆明市的政府采购,完全是按法定程序进行,信息“公开、公正、透明”,是“阳光采购”。

在昆明曝出办公用品“高价”采购之前,长春市一部门的政府采购清单中,也出现近3万元的一台电脑。面对质疑,昆明和长春有关部门都给出相同的“答案”:买高配置设备是“工作需要”。

“什么工作需要?一些地方政府采购竞标,比的不是价格、不是质量,而是关系。”曾参与政府采购的昆明市供货商李某称,“买的东西次一点,供应商赚一点,回扣拿一点”是一些地方政府采购的“三点”规律。少数负责采购的公职人员甚至会和供货商“***谋”赚取差价。

审批、招标、公告:环环皆有“漏洞”

财政部数字显示,我国政府采购规模保持了快速增长态势,2002年为1009.6亿元,2009年则突破7000亿元。财政部有关人士坦承:由于政府采购制度改革起步较晚,存在监督不到位的问题。

“监督不到位具体体现审批关、招投标关和公告关都有漏洞,使一些地方的监督形同虚设。”吉林省社会科学院研究员傅大中说。

在“审批关”中,一些职能部门 “既当裁判员,又当运动员”。有关专家说,在昆明市财政局采购过程中,财政局既是采购需求人,也是审批人,还是监督人,角色上的交叉使得财政局是否能有效地履行监督职能遭到质疑。

在“招投标关”中,一些地方只是走个程序,实则猫腻多多。湖南一位多年参与政府采购的厂商说,因缺乏监督,他们多次遭遇一些地方政府采购人提前透露标底给“自己人”,合伙商量“围标”、“陪标”等早已不是秘密,一些地方甚至出现几家企业长期垄断政府采购的局面。

据知情投标企业向记者透露,在长沙市高出中标价上千万元的政府采购事件中,开标前3天突然取消报价上限值,明显有违招标投标法。按法律规定,这种情况应在开标前至少1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方。不仅如此,长沙市政府采购办接到投诉后,虽认定违规情况属实,却以“不影响招投标结果”为由驳回投诉。此后,相关方再依程序向省级机关申请行政复议,省级机关要求市里“重新作出投诉处理决定”。这次长沙市采购办很快重新认定“此次采购活动违法”,但此时距中标公示已有近半年时间,采购已结束,成为无法纠正的事实交易。

政府采购的最后一个流程是“公告关”,本意是公开让社会审核。湖南省法学专家陈杰人表示,像昆明和长春的“高价”采购,只简单公布招投标结果,不公开事前、事中情况,公众很难发现个中“道道”,监督也就无从谈起。

立体监督:让“潜规则”无处遁形

据中国行政体制改革研究会秘书长汪玉凯等专家介绍,我国政府采购法自2003年实施以来,一直未出台相关的实施细则,存在一些法律盲区,为一些 “灰色交易”提供了可乘之机,导致“阳光采购”不“阳光”,甚至滋生腐败。要刹住政府采购中的“歪风”,应在制度和程序上“补漏”,尽快出台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在制度“补漏”前提下,还应让公众监督参与到政府采购中,改变以往单一行政监督模式的弊端。

为防止“采购腐败”发生,山东烟台市探索建立采购事前需求论证制度,节约了大量财政预算资金。烟台市一数字化城市管理系统工程项目,采购人提出的预算为4000多万元,但经过各方参与的事前论证,预算最终被“砍”去了一半。

“实践证明,在财政审批关中,引入社会监督十分必要。”傅大中等专家认为,财政部门应将政府采购预算细节在网站和媒体上公示,如果公众有异议,要吸收专家等重新调查,或举行听证会,有效规避“审批关”中出现滥用职权行为。

“公告关”也不能一“告”了之。汪玉凯等人表示,除了公众监督外,审计、监察机关应加大过程监督,及时向公众通报结果,取信于民。

“建议对政府采购各个环节的责任人向社会公示。”湖南省委党校行政学院院长王学杰说,只有严格监督和惩戒机制,“阳光采购”才能名副其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