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红霞敲诈了雷政富吗
我不懂法律,不究法理,何谓“敲诈勒索”,知之甚少。搜百度的定义:“ 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威胁或要挟的方法,强行索要公私财物的行为”。以我的理解,这个定义最本质的要件有两项:一是非法占有,二是威胁或要挟。 首先我们来看非法占有。报道称赵红霞敲诈雷政富300万,这300万对赵红霞是否是“非法占有”就很可疑。法律专家说,中国还没有性贿赂罪,所以赵红霞虽有以身行贿的嫌疑,在现行法律条件下,无法以行贿定罪。如果以贿赂定罪,赵行贿,雷受贿,受贿后是要给行贿人好处的。并不存在敲诈不敲诈。雷赵关系应看作是嫖客与妓女的商业关系(行贿受贿也可看作是商业关系,尽管这种行为不合法),商业关系是可以讨价还价的。300万多不多?这个谁都说不清,当红妓女身价超千万也不是什么稀罕事,还有倾城倾国的哩。雷赵之间确实存在性交易,所以赵红霞索要300万,并非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而是要她的卖身钱。当然中国现在法律是禁止卖淫嫖娼,法律也不保护赵的卖淫收入。但你可以定赵卖淫罪,卖淫收入也是非法收入,甚至可以没收。却无法把卖身钱说成是“非法占有”。非法收入与非法占有有明显区别。非法收入多是指从事非法经营的收入,非法占有是强行索要的。 其次我们来看威胁或要挟。赵红霞威胁或要挟的工具是视频,她把与雷政富淫乱的过程偷录下来,以为证据。有证据在手,就不怕雷政富赖账。不要说卖淫嫖娼在中国是非法行为,妓女要保护自已的利益,无法依赖法律,即便是合法的商业交易,也要证据。视频就是证据,用证据说话,就谈不上威胁或要挟。即便是假证据,那也是诬陷罪,而不是敲诈罪。实事实说,公开证据,即便由此对某人构成侵害,能说这是敲诈吗?而赵红霞说出来能够对雷政富产生威胁的指向是其官位,声誉,或进不进监狱。但决定他的官位,声誉,或进不进监狱的不是赵红霞,赵红霞无法对其进行威胁。赵掌握的证据确实可能摧毁雷的官位声誉,并把他送进监狱,但她不交出或不公布证据是错误,是掩盖劣行或罪行,甚至是犯罪。以掩盖或公布犯罪(错)证据威胁犯罪(错)人,是否构成敲诈,同样很可疑。如果犯罪人给你一笔钱,你就掩盖证据,那犯的是包庇罪,与敲诈似乎也无关。 所以,我对“敲诈勒索罪”的理解是,非法占有是指本来是我的财物,却要毫无缘故的拿给你,赵并非毫无缘故索要雷的钱。这个钱合不合理,合不合法,是另外一个问题,须用另外的法律进行处理,并不适用“敲诈勒索罪”中的“非法占有”。威胁或要胁是指个人或集团能够对受害人直接产生危害,而不是通过政府来进行。如果这种威胁或要挟需通过政府,才能对受害人构成伤害,就不能称为威胁或要挟。赵对雷的威胁是官位,声誉,或进不进监狱,只有政府的决定才能对雷造成这种侵害,难不成政府成了赵的帮凶? 敲诈出卖权力的官员是敲诈吗?官员作为社会个体,也有自已的私有财物,作为公***财物的掌控者,也决定着公***财物的走向,确实可能受到暴力或其它方式的威胁,而把自已的财物或公***财物给威胁者。法律应该保护官员不受这种威胁。但雷政富案明显是权力寻租过程中的讨价还价,雷政富出卖的是权力,赵红霞或指使她的公司是购买权力,不论这种购买是用金钱还是用肉体。官员参与这种买卖是自愿的,并没有谁强迫他。当买卖双方出现矛盾时,双方都会运用自已的手段。为自已谋求最大利益。比如官员就某项工程的发包,没有三七或四六分成就不包给你,权力的压迫意味很浓。同样,作为购买权力的人,我给了你一千万,还有若干美色,如果你不给我一百亿的工程,我就去告发你,威胁的意味也明显。但权力出租是类似黑社会的勾当,是犯罪,是见不得人的。法律也无法去分清其中的是非对错,即便买卖双方动刀动枪,威胁恐吓,也谈不上谁敲诈谁。更不用提用公开或控告的方式去威胁了。如果是打伤或打死人,可以定伤害罪或杀人罪,与“敲诈勒索罪”也难以扯上关系。对非正义行为过程中,因行为人的相互矛盾,而带来的争吵,恐吓,威胁,是很难用具有正义取向的法律去规范的。如果你去规范,非法的行为便变成合法的行为。如果判赵红霞敲诈罪成立,雷政富则成了受害者,那岂不是说,他嫖娼或受贿是合法? 公开化确实给腐败官员带来威胁。也使他们惶惶不可终日。但公开化这一手段是正义的,以公开化的手段相威胁,是用正义的手段相威胁,正如有人以到法院去控告相威胁一样,此种威胁与敲诈罪中的彼种威胁,性质截然不同。所以赵红霞公开视频,是立了功,应减轻她或卖淫或性贿赂的罪。更不要张冠李载的入什么“敲诈勒索”罪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