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六条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六条主要规定了执行过程中的中止和终结情形。

一、执行中止的情形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的规定,当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

1.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

2.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

3.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

4.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5.人民法院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

在这些情况下,执行程序会暂时停止,等待相关问题的解决或相关条件的满足。

二、执行终结的情形

同样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的规定,当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1.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2.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3.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4.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5.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6.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在这些情况下,执行程序将彻底结束,不再继续执行。

需要注意的是,中止执行和终结执行是不同的概念。中止执行是暂时停止执行程序,待条件满足后可以继续执行;而终结执行则是彻底结束执行程序,不再继续。

综上所述: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六条主要规定了执行过程中的中止和终结情形。当出现特定情况时,人民法院会根据该条款的规定,裁定中止或终结执行程序。了解这些规定对于当事人来说具有重要意义,可以帮助他们更好地理解和应对执行过程中的各种情况。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

(一)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

(二)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

(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

(四)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五)人民法院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

中止的情形消失后,恢复执行。

《中华人民***和国民事诉讼法》

(接续上文第二百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