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通过法律维护生命健康权人身自由权的实例有哪些?
案例一:某患者,七十岁,因冠心病、心脏双半支传导阻滞及慢性心衰、心功能三级入院治疗,医院给予"内科护理I级"护理,入院十多天后的一天,患者上厕所时,晕倒在厕所间,经抢救无效而死亡。经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鉴定不是医疗事故。而法院认为:一级护理明确规定,患者上厕所需床边用便壶,被告应给予患者密切的注意观察。患者昏厥在厕所里,护理人员并未及时发现,在护理中具有一定过失,本案虽经鉴定不属于医疗事件,但被告医院仍应承担责任。鉴于被告医院护理中存在一定过失,故酌情赔偿丧葬费、律师费、死亡补偿金。本案中,由于医院的护理过失,造成了患者的死亡。虽然不能构成医疗事故,但根据其在整个事件中的责任大小,而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所以,我们在分析医患纠纷时,不能忽略护理中的过失。
案例二:某患者,76岁,因咳嗽、憋气及发热2个月入院。初步诊断为慢性支气管炎并发感染,肺心病及肺气肿。入院后由护士为其静脉输液。在患者右臂肘上3厘米处扎上止血带,当完成静脉穿刺固定针头后,由于病人的衣袖滑下来将止血带盖住,所以该护士忘记解下止血带,然后接上输液管进行补液。在输液过程中,病人多次提出"手臂疼及滴速太慢"等,输完了500毫升液体取下输液针头,发现局部轻度肿胀,以为是少量液体外渗所致,未予处理。静脉穿刺9个半小时后,因患者局部疼痛而做热敷时,家属才发现止血带还扎着,于是立即解下来并报告护士,护士查看后嘱热敷,但并未报告医生。止血带松解后4个小时,发现患者右前臂掌侧有2*2厘米水泡两个,误认为是热敷引起的烫伤,仍未报告和处理。又过了6个小时,右前臂高度肿胀,水泡增多而且手背发紫,护士才向医生和院长报告。后虽经截肢手术处理,但因病人年老体弱加上中毒感染引起心、肾功能衰竭死亡,后经认定为医疗事故。从本案例中可见,案中的护士严重违反静脉输液技术操作规程,在完成静脉穿刺之后,未能及时松解止血带,是造成病人肢体坏死及全身中毒感染致死的主要原因。
所谓的护理规范、常规是基于维护公民健康权利的原则,在总结以往科学和技术成果的基础上对护理过程的定义和所应用技术的规范或指南。通常分为广义和狭义两种。广义的护理规范、常规是指卫生行政部门以及全国性行业协(学)会针对本行业的特点,制定的各种标准、规程、规范、制度的总称。这些规范经卫生行政部门和全国性行业协(学)会制定和发布后,具有技术性、规定性和可操作性,指导、规范护理行为,护理人员在执业活动中必须严格遵守,认真执行。狭义的护理规范、常规是指医疗机构制定的本机构医务人员进行护理等各项工作应遵循的工作方法、步骤。狭义的诊疗护理规范和常规涵盖了临床医学二、三级专业学科和临床诊疗辅助专业,包括从临床的一般性问题到专科性疾病,不同等级的护理规范等内容。护理操作规程是护理技术标准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规范护理技术操作行为,确保护理技术操作准确、安全的重要依据,也是护理工作者在临床工作中必须遵循的行为规范。
从医疗实践看,在认定医疗机构和护理人员的法律责任时,护理人员在医疗过程中是否有违反操作规程是确认医疗机构和护理人员失误的关键条件。最常用、最直接的是有关部门制定对医疗机构、医疗行为管理的规章、护理规范、常规,它们是指导具体操作的,凡是违反了,必定要出事故,在判断是否医疗事故时,这是最好的标准。另外,要注意护理规范、常规中规定的诸如适应症、禁忌症、病人准备、操作步骤与方法等注意事项。
还需指出的是,如果在紧急情况下没有按照护理规范、常规操作,病人出现不良后果时是否属医疗事故呢?这在相关法律中也规定了医疗工作中可以免责的例外。在可能会发生违反诊疗护理规范、常规的情况时,应在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允许其免责的范围内进行,否则,则极有可能会导致医疗事故的发生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