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了交通事故,我的全责两辆车估计财产损失3万元左右,我买了全保,保险公司是理赔全部费用吗
车友,对于你所提出来的一系列的问题,作答如下:
1.那这份有派出所盖章的私人定的合同究竟在法律上是否能合法?
答:这份所谓的租赁合同是不合法的。原因有二:首先是派出所无权出具这份既不涉及刑事,治安案件的租赁合同;其次是超出了派出所权限范围内的事儿,这枚派出所的公章在此次事故中的公信力也大打折扣了。一句话,这份尽管盖上了派出所公章的合同,是证明不了这台事故车辆是否是租赁性质的营运车辆。
2.保险公司应该赔偿对方因修车期间所产生的租车费么?
答:如果这台车子确实是专门从事租赁性质的车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第六条财产损失的范围中作出了规定:
“因道路交通事故导致受害人的车辆等财产毁损、灭失的损失,包括车辆的维修费用、经营性车辆修复期间的停运损失、因交通事故导致车辆的使用中断所造成的损失、待销售车辆或明确适用于交易目的的车辆的贬值损失以及受害人的其他财产毁损、灭失的损失”。
因此,要是这台车辆能够提供证据证明是租赁公司用于租赁经营的,对于该车在车辆修复期间的停运损失,还是应该作出赔偿的。可是,能够提供这台车子的证明的不是一家汽车租赁公司,却是派出所出具的证明。所以可以从这台车的行驶证和谁能够证明这台车辆的真正性质,是关系着是否要对该车作出因维修停驶赔偿的关键。在车辆行驶证上所登记的车辆使用性质也就可以决定了这台车子能否索赔的最重要的证据。
3.如果对方以修车为由,在修车期间产生比较大的交通费用,而且要求我必须全部支付,那我是否可以拒绝支付,还是说法律上有一个规定修车期间无责方产生的交通费额度的呢?
答:这台车子的使用性质决定了你所提出来这笔交通费用的存在与否了。如果这辆车子是租赁车辆,在日后要赔偿租赁停驶的费用,就不存在这笔所谓的什么交通费。要是这台车子不是营运车辆,就更不存在这笔间接损失的的交通费用了。因对方要处理修车事宜,所需要产生必要的交通费用,保险公司要凭单据,只仅仅报销公交车的费用。
4.我车全保,估计两车一起维修费用1万左右,请问保险公司能否全赔呢?
答:按你的说法,总的损失在一万左右的话,保险公司肯定是不能全额赔付的,你个人可能要自掏5%左右的腰包哈。如果你坚持与保险公司保持沟通和联系,只仅仅是车损的话,可能你不会花一分钱的,全部都应该由他们买单的。
最后,我感觉到对方是有备而来的,要是协商不好,可奉劝对方去起诉你的。总之,这起交通事故还不是很大的,只是车损,还未伤人,如能够与对方尽快达成协议为好。
祝你早日摆脱事故的阴影,重新上路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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