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合肥市直管公房管理规定》的通知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加强直管公房的管理,保护国有房产不受侵犯,根据国家有关房地产法律、法规和《安徽省公有房屋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凡属合肥市行政区域范围内(不含三县)直管公房的管理,均执行本规定。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的直管公房系指由房地产管理部门管理的国有房屋。
本规定所称出租人系指房地产管理部门;承租人系指依法取得《合肥市公有房屋租赁证》(以下简称租赁证),在租赁期内享有直管公房使用权的单位或个人。第四条 合肥市房地产管理局是本市直管公房的主管部门,负责直管公房的建设、修缮以及租赁管理等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房地产管理部门批准而占有、使用、受益和处分直管公房均属侵权行为。第二章 租赁第五条 承租人承租住宅房须持本人身份证、本市常住户口、单位(或街道)证明到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承租手续。
承租人承租非住宅房须持法人证件(或营业执照)、单位(或街道)介绍信到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承租手续。第六条 租赁当事人双方必须签订合肥市直管公房租赁契约(以下简称租约)。租约应载明房屋状况、用途、租赁期限、租金标准及交纳期限、双方义务和违约责任。第七条 住宅房租赁期不超过三年,非住宅房租赁期不超过二年。租赁期满,承租人需继续承租,应在租赁期满前三个月向出租人提出申请并办理续租手续。第八条 办理承租手续,需一次性交纳租赁定金。租赁定金根据房屋状况按每平方米建筑面积15-20元的标准收取,解除租赁关系时一次性退还。第九条 租赁期限内,因城市建设拆迁,承租人回迁时须凭本人身份证(或法人证件)和回迁安置证办理续租手续,并实行新房新租。第十条 交租方式:
(一)承租人有工作单位的,由承租人所在单位代扣;
(二)承租人没有工作单位的,由承租人自交;
(三)承租非住宅用房,由银行根据双方签订的协议,实行“见单付款”。第十一条 承租人有下列义务:
(一)按租约规定的用途使用房屋,未经出租人同意不得改变房屋用途;
(二)保护房屋及其设备,未经出租人同意不得改变房屋原有结构和附属设备;
(三)不得擅自互换、转让、转借和转租(含出租柜台);
(四)必须在每月25日前交纳本月房屋租金,不得拖欠和拒交;
(五)租赁期满及时办理退租或续租手续。第十二条 出租人有下列义务:
(一)保证承租人依照租约使用房屋;
(二)履行租约规定的出租人义务;
(三)保障房屋正常使用和住用安全;
(四)组织收缴租金。第十三条 单位办公、学校教学和社会福利等用房,承租人须办理承租手续,交纳租赁定金,并按生产、营业用房租金标准的15%交纳租金。第十四条 经民政部门认可的“五保户”,每户月收租金0.5元,“五保户”死亡后,由出租人收回房屋使用权。第十五条 承租人分户、过户承租房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交验本人身份证、本市常住户口、原租约和租赁证以及个人申请、单位(或街道)证明;
(二)经辖区房管所审核,报上一级房地产管理部门批准;
(三)按本规定第八条规定的标准交纳租赁定金;
(四)办理发、换租赁证手续。第十六条 承租人互换承租房审定程序:
(一)交验本人身份证、本市常住户口、原租约和租赁证、单位介绍信及市房地产管理局交换站开具的互换介绍信;
(二)经辖区房管所同意,报上一级房地产管理部门核准后方可办理互换手续;
(三)互换承租房发生的工本费和管理费,实行有偿服务,其标准报财政、物价部门批准。
(四)按本规定第八条规定交纳租赁定金。
(五)办理换发租赁证手续。第十七条 宣布破产的非住宅用房承租人,自破产之日起一个月内办理退租手续。第十八条 承租人未经房地产管理部门批准,不得将直管公房作价入股或充作联营、合资的固定资产。第十九条 凡本规定发布之日前,以“平调”方式将直管公房无偿划拨给使用单位自管的房屋,均须归还产权;无法归还的,由房地产管理部门进行清理,实行有偿划拨。第三章 拆迁第二十条 拆迁人拆迁直管公房前,须持《合肥市房屋拆迁许可证》与被拆迁人(房地产管理部门)签定拆迁协议,在规定拆迁时间内,双方达不成协议的,可向市拆迁管理部门申请裁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