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卫视节目女嘉宾醉驾逃逸获刑4年半!请问专业法律人士,这个判决合法吗,对于逝去的出租司机公平吗?
依据个人对《道路交通安全法》以及《刑法》的理解:这个判决适用法条不当,以致量刑过轻。
先看法律的有关条款
1、《刑法》
第133条: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5条:
“‘因逃逸致人死亡’,是指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情形。”
新闻稿中,有这样一段话“法院慎重审查后认为,陈明月肇事后不履行抢救伤员……的法定义务而逃离,情节恶劣,……”
也就是说,事故发生后,受害人还活着,而肇事者却“不履行抢救伤员的法定义务”而逃逸,从而“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可以据此认定肇事者的行为是“因逃逸致人死亡”。
依据《刑法》第133条,肇事者应该被判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虽然肇事者有自首情节,而且得到了受害人家属的谅解,可以从轻处罚,但再从轻处罚,也不能低于起刑点!也就是说,对肇事者的刑罚,最轻也不能低于七年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