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为什么不对“重庆摔婴案”刑法立案?

因为不到刑事责任年龄。我国刑法规定:

第十七条 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不满十四周岁是绝对不承担刑事责任时期,重庆摔婴案中那个女孩是十二岁,因此不负刑事责任。别说她把婴儿扔下来,就是直接拿刀捅死也不负刑事责任。

另外,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

第十二条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不满十四周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不予处罚,但是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管教。

据此,那个小女孩也不负行政责任。

但是,民事责任肯定是要负的。根据侵权责任法之规定:

第三十二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责任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

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

因此,女孩的家长应该就婴儿的损伤进行相应赔偿。

题外话,虽然公安机关没有立案使得网上群情激奋,法盲们也开始造谣传谣,但是公安这次是依法办事,正是中国法治进步的表现。如果重庆公安公然违背刑法,破例立案,虽然平息了民愤,但是却退回到了人治的时代。法治代替人治是历史的潮流,倒行逆施只会撞得头破血流。文革已经证明了人治的弊端。如果今天可以破例,明天可以破例,谁能保证民意每次都是正确的呢》谁又能保证公安不会把无辜的老百姓破例抓起来呢?所以,作为新时期的中国公民,要保持理性的头脑,学法,懂法,用法,以此推动中国法治化不断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