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武汉大学修双学位的问题
其实教务部网站上都有。链接/regulation.aspx
给你复制了几个有用的文件:
武汉大学本科生辅修专业的实施办法
发布时间:2005/11/10 16:51:00 | 所属部门:学籍管理办公室
第一条 主修专业课程成绩优良且学有余力的学生,可以辅修另一专业(跨学科专业),辅修时间从第二学年开始。
第二条 开办辅修专业的学院(系)应充分考虑本单位教育资源及在校学生规模,并于每学年的第二学期第十五周公布开办辅修的专业、招收名额、报名条件以及详细的专业培养方案。
第三条 申请辅修第二专业的学生按以下程序办理有关手续:
1.学生于期末前向所在院(系)提出书面申请,填写《武汉大学辅修专业(双学位)申请表》,经所在院(系)审核批准后,交开办辅修专业学院(系)审批;
2.开办辅修专业学院(系)根据学生报名情况,可以通过考核办法确定各专业的辅修学生名单并于开学初予以公布;
3.辅修学生应在开学前三周根据拟选课程学分到财务部门核算科交费,100元/学分,并将收据(一联)和选课表交开办辅修专业学院(系)教学秘书,由教学秘书上网添加学生名单;
4.辅修学生按照课表安排参加辅修课程的学习。
第四条 辅修学生自主设计学习方式,自主安排学习进度。既可以选择随辅修的专业班级上课,也可以参加单独开设双学位班的课程学习。
第五条 辅修学生的成绩管理由开办辅修专业学院(系)负责。
第六条 辅修课程考试违纪者除按学校规定处分外,取消辅修资格。
第七条 辅修课程不及格者须按学校规定缴纳重新学习费。放弃辅修的学生,已缴纳的选课费不退。
第八条 辅修另一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25学分及以上,获得主修专业毕业证书,经辅修专业所在学院(系)审核,学校发给辅修证书。
第九条 辅修另一专业的学生符合《武汉大学双学位授予暂行办法》者,可授予学士学位(双学位)。授予辅修专业学士学位(双学位)由辅修专业所在学院(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讨论通过后,学校审批。
第十条 不符合双学位授予条件但达到辅修专业学分要求者,颁发辅修证书;未达到辅修专业学分要求者,其辅修专业课程成绩,按选修课成绩记载。
第十一条 学院(系)应于学生毕业离校前审核辅修学生课程成绩和学位授予资格,填写《武汉大学授予普通本科生辅修证书、双学位证书审批表》,提出是否发给辅修证书及授予双学位的意见。
第十二条 辅修学生成绩单由开办辅修专业的学院(系)打印、签章后,一份交给学生本人,一份密封后由学生送主修学院(系)归学生档案,一份送教务部。
第十三条 1-2门辅修课程未修完的学生,可于毕业后1年内返校修读不合格的课程,成绩合格并达到辅修条件者,补发辅修证书。
第十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2005年及以后学生,2005年以前入学的学生,其成绩管理由学生所在学院(系)负责,参照本办法进行管理。
武汉大学关于授予普通本科学生辅修证书、双学位证书审批办法
发布时间:2005/6/23 9:44:00 | 所属部门:学籍管理办公室
为了规范我校普通本科毕业生辅修证书、双学证书审批过程的管理,我校决定从2005届普通本科毕业生开始使用《武汉大学授予普通本科学生辅修证书、双学位证书审批表》(以下简称“审批表”),并制定以下实施办法:
1.开设辅修和双学位专业的院系于六月中旬前将辅修和双学位专业方案报送教务部学籍管理办公室备案。
2.辅修和双学位专业学生的资格申报和审查工作由开设辅修和双学位专业的院系负责,与普通本科应届毕业生毕业审查工作同时进行。
3.拟申请辅修证书、双学位证书的学生(包括毕业后拟返校补休辅修和双学位专业的学生)在毕业之前向开设辅修专业的院系提出申请,由院系组织填写“审批表”(一式两份),回收后按编号顺序排放。
4.院系对学生授证基本条件进行审核,确定是否授予辅修证书和学位证书,院系及院系学位委员会在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并签章。
5.六月中旬,院系将已通过审查资格的审批表(一式两份)报送教务部,教务部将依据审批情况颁发辅修证书和双学位证书。
6.未通过审查资格的审批表一份报送教务部,一份留存院系。
7.七月初学生凭所需材料(另行通知)到教务部学籍管理办公室领取辅修证书和双学位证书。
8.未通过审查资格的学生毕业后若申请补授辅修证和双学位证书,参照《武汉大学往届毕业生申请补授辅修证和双学位证书办法》执行。
武汉大学双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
武大教字[2006]48号
发布时间: 2006/3/30 16:11:00 访问次数: 4665
第一条 为适应国家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培养跨学科复合型人才,规范管理学校双学士学位授予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和国学位条例》和《中华人民***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的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具有学籍的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毕业生辅修了我校跨学科(或非相近)专业双学士学位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课程,成绩合格,符合以下条件者,经学校审查通过,授予其辅修专业所属学科(哲学、经济学、法学、文学、历史学、理学、工学、医学、管理学)学士学位:(一)完成了双学士学位毕业论文(或毕业设计)以及其它实践环节,成绩合格;(二)获得了主修专业毕业证书和学士学位证书;(三)外语水平达到以下条件之一: ⒈非外语专业学生国家大学英语六级成绩达到425分及以上,或获得国家大学英语六级合格证书; 2.英语专业学生通过全国英语专业八级考试; 3.法语、德语、日语、俄语等专业学生以及高考外语考试科目不是英语的学生国家大学英语四级成绩达到425分及以上,或获得国家大学英语四级合格证书;
第三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授予双学士学位:(一) 未获得主修专业毕业证书和学士学位的;(二) 双学士学位(辅修)课程考试违反纪律的;(三)双学士学位课程学分或毕业论文(毕业设计)等实践环节未达到规定要求的;(四)外语水平未达到要求的;(五)经学校或学院(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查认为不能授予双学士学位的。
第四条 毕业或结业时未授予双学士学位的学生不再补授。
第五条 申请武汉大学双学士学位学生必须在所属高等学校参加国家外语四、六级或全国英语专业八级考试,否则武汉大学不授予其双学士学位。
第六条 双学士学位授予程序: 1.个人申请; 2.双学士学位专业所在学院(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学生的课程成绩、毕业论文(毕业设计)及其它实践教学环节、毕业鉴定等材料,提出拟授予双学士学位学生名单; 3.教务部审核后,报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通过,对申请条件合格者授予双学士学位并颁发证书。
第七条 本细则自2006届毕业生开始施行,由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授权教务部解释,原《武汉大学双学位授予暂行办法》废止。
所属部门: 学籍管理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