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户外广告设置的监督管理,保护城市景观风貌,维护广告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保障公民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和国广告法》、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本市市区、开发区范围内从事户外广告设置活动?实施对户外广告设置活动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设置?是指利用建构筑物外侧、市政公用设施及其他户外场所的城市空间设置广告牌或者具有广告内容的霓虹灯、灯箱、电子显示屏、电子翻转牌、标牌、招牌、条(横)幅、橱窗、升空器具、实物造型设施。第三条 户外广告设置活动应当遵循符合城市总体规划、美化亮化、布局合理、总量控制、设施安全、文字规范的原则。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广告设置主管机关 是本市户外广告设置的综合管理机关,依照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负责户外广告设置申请的受理、统一审批和监督管理。

市城市建设、城市规划、工商行政、公安等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职责,协助做好户外广告设置的监督管理。第二章 设置一般规定第五条 广告设置主管机关应当会同市城市规划、城市建设、公安、工商行政等部门根据统一规划、总量控制的原则编制本市重要区域、主要道路的户外广告设置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编制本市重要区域、主要道路的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明确允许或者禁止设置户外广告的区域、街道和建筑物,与城市区域规划功能相适应,与城市景观、周围环境和建筑物的体量、造型、色彩相协调,保持城市街道通视效果。第六条 户外广告设施的设计、制作和施工应当符合安全要求,并应符合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容貌技术标准?见附件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或场所之一的,不得设置户外广告设施:

(一)利用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的;

(二)影响市政公***设施、消防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使用的;

(三)影响市容市貌、妨碍生产或者人民生活安全的;

(四)县级以上国家机关、文物保护单位、优秀近现代建筑、纪念性建筑物与古建筑、名胜风景点的建筑控制地带;

(五)利用违章建筑、危险房屋以及其他可能危及安全的建筑物和设施;

(六)市人民政府或者户外广告设置规划禁止设置户外广告的区域。第八条 设置招聘、培训、启事、声明等内容的户外广告,应当在公***广告张贴栏内设置。公***广告张贴栏由广告设置主管机关会同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根据户外广告设置规划,监督城市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在居民区、背街小巷选择适当位置设置。第九条 广告设置者应当按规定发布公益性户外广告。公益性户外广告的比例不低于其发布广告数的10%。第三章 申请与批准第十条 实行户外广告设置权有偿使用制度。广告经营者利用本市重要区域、主要道路的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场地、市政公用设施设置户外广告的,应当取得户外广告设置权。

户外广告设置权由市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经广告设置主管机关和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按照户外广告设置规划的要求,统一建造户外广告设施,并通过公开招标、拍卖或者其他公开竞争方式出让。投标人不足3人的,可采用协议方式出让。第十一条 单位和个人需要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应当委托具有户外广告合法经营资质的单位?以下简称广告经营者 向广告设置主管机关申请设置。申请设置户外广告,应当提交申请书和下列证明文件:

(一)广告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

(二)场(阵)地使用权证明或者户外广告设置权取得证明;

(三)户外广告设施设计方案、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平面效果图、施工图;

(四)设置大型落地户外广告设施和在建筑物顶部设置的,应当提交具有相应资质的建筑物设计单位或者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出具的技术和安全保证证明;

(五)设置公益性户外广告的,应当提交宣传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六)其他依法应当提交的证明文件。第十二条 广告设置主管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应当提交的证明文件进行审核,审批户外广告设施设计方案和施工图,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对设置大型户外广告以及其他应当征得有关部门批准的户外广告设施的,广告设置主管机关作出批准决定前,应当征求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以及有关部门的意见。予以批准的,发给《户外广告设置许可证》;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申请人提交的证明文件齐备以及户外广告设施设计方案和施工图符合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和本办法规定的容貌技术标准的,除市人民政府基于维护社会公***利益需要决定暂停受理设置申请或者不得批准的情形外,广告设置主管机关应当作出批准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