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狱教育改造工作规定的第五章 监区文化建设

第三十二条 监狱应当组织罪犯开展丰富多彩的文化、体育等活动,加强监区文化建设,创造有益于罪犯身心健康和发展的改造环境。

第三十三条 监狱应当办好图书室、阅览室、墙报、黑板报,组织开展经常性的读书、评报活动。

监狱图书室藏书人均不少于10本。

第三十四条 监狱应当根据自身情况,成立多种形式的文艺表演队、体育运动队等,组织罪犯开展文艺、体育活动。

第三十五条 监狱应当根据条件,组织罪犯学习音乐、美术、书法等,开展艺术和美育教育。

第三十六条 监狱应当建立电化教育系统、广播室,各分监区要配备电视,组织罪犯收听、收看新闻及其他有益于罪犯改造的广播、影视节目。

第三十七条 监狱应当根据教育改造罪犯的需要,美化监区环境,规范监区环境布置。

第三十八条 监狱应当在国庆节、国际劳动节、元旦、春节和重大庆祝、纪念活动,以及每月的第一天,组织罪犯参加升挂国旗仪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