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造成疫情扩散而被判刑的患者医疗费是否要自理
自理。
在疫情防控中,国家有关部门出台了免除个人医疗费用负担的政策,让广大患者消除了疾病经济后顾之忧,是一项对患者利好的医疗保障政策。按理说,对于因旅游、商务等在出现疫情地区短期停留后返回的感染者,只要其如实申报了健康状况,也应当享有相关医疗费用的待遇。但对于如郭某鹏者,不仅破坏当地抗疫成果,还涉嫌犯罪,如果还让公***财政为其行为买单,显然既不合法也不合理,也是有失公平。在这场疫情中,公民既面临着风险,从而有权利获得政府和社会组织提供的专业服务与保障;另一方面,公民也应当成为疫情防控中的责任主体之一,依法履行自己的义务,其中就包括如实报告健康状况,配合相关管理部门做好居家隔离等。也就是说,一方面,此次疫情中有关医疗费用的相关政策是国民待遇,所有患者都有资格享受;另一方面,公民享受相关待遇要以履行相应义务为前提。对于疫情中的流动人员而言,最重要的义务就是如实申报健康状况和旅行记录,积极配合国家的疫情防治工作。而对于有意无意拒绝承担此类义务的人员,就该让其付出法律的代价,同时在经济上也只能自己兜底,以此避免再次发生“一人坏一城”事件,进一步巩固好当前的疫情防控成果。而这显然也符合分类管理、精准施策的疫情防控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