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何要废除死刑

近年来不断有法学专家和民间人士呼吁在中国逐步推行废除死刑。其理由,除了一些“纯理论分析”之外(比如“政府有无权力剥夺公民生命权”之类),一个重要的理由是,一些主要的西方发达国家都先后废除了死刑。

一些西方国家之所以能废除死刑,是有其前提的,比如,一个重要前提是,这些西方国家属于基督教文明的范畴,长久以来的基督教文明的熏陶,带来了一定的宗教意识、宽恕意识,而这些意识在中国历史上是从来没有过的。在中国历史上,“杀人偿命”的观念牢不可破,根深蒂固,是作为“公正”的体现的。这一认识,属于意识形态的领域,无所谓对错,是一个事实基础。

在我看来,政府要推动废除死刑,群众基础是很重要的,甚至可说是顶顶重要、重要性位居第一的。只有在“死刑可以废除”得到了相当百分比的人民的理解和支持时,政府才可以去做这件事情。

让我们看看在国外,支持和反对死刑的人群,大致的百分比比例情况。比如在美国,支持死刑的人数可能略超半数。我看过一些不同机构在不同时间所做的调查,数据当然有正常的出入,但大致来说,可能反对死刑和支持死刑的人数比例在四六开左右,或者说大致势均力敌。

同时可以注意到,在那些已经废除了死刑的国家,每当有性质极其恶劣的刑事案件发生时,都会出现一波要求恢复死刑的“反弹”。比如在废除了死刑的加拿大,有四成左右的民众支持恢复死刑,这已是一个不低的比例。与之相对应的是,在那些仍保留着死刑的地方,每当发现一次无辜者被执行死刑而“枉死”的情况,都会有一波要求废除死刑的呼声。

所以我们可以看到,在西方国家,实行了废除死刑,是有着相当民意的支持的。至少的至少,它得到了四成民众的支持。40%,这已是一个很高的比例。假如,我是说假如,在中国已经有40%的民众接受死刑可以废除的理念,那么,在中国逐渐推行死刑的废止,就是一个可行度很高的做法。但大家可以看到,对中国来说,40%的比例,是一个何其遥远而不切实际的数字!若有40%的中国人支持废除死刑,那中国还是中国吗?还是我们现在身处的这个国家、这个环境吗?我觉得,那简直是做梦的事情吧!

在一个90%以上的人民支持死刑、只有极少数人要求废止死刑的国家,硬要不顾民意基础和人民的固有传统观念,去学习西方国家的“先进理念”,是非常错误的事情。这件事情政府目前绝对不能做。

在治理国家上,往往存在一个“精英治国”的现象,少数精英分子,或者自认为精英的分子,由于自己的某些理念,就要强推为政策,试图改变民众的观念,这是很愚蠢和错误的事情。

即使死刑这一做法不人道,完全错误,非得逐渐废止,也只能通过宣传,逐渐观察民意的变化,来等待推行的时机。必须是民意变化在前,然后才能等待机会,改变政策。绝不能是自上而下,试图通过某些政策性、操作层面上的“强行减少死刑判例”来强行推进。强性推进的结果一定是可怕的,一定会在民意层面上激起强烈的反感、反对。如果现在中国的司法机构内部定了什么“减少死刑判例的指标”,或者自上而下地给予下级“少杀、慎杀”的政策指导,我认为都是非常错误的。这种不顾民意基础,只知凭几个“精英分子”的意愿强行推进的做法,一是肯定碰壁,肯定失败,二是会在这个层面上激起民众和政府的尖锐对立。

老实说,在这个完全不必要的层面上去制造出民众和政府的尖锐对立,是极其愚蠢的行为。

所以我觉得高院给予各地下级的“少杀、慎杀”的政策指导,是非常错误的,而且很容易制造混乱,难以统一各地对这一政策的理解。鉴于中国各地官员的知识水平和脑力水平的现状,我认为混乱是肯定的。近期轰动全国的云南李昌奎案件就是一个活的例子。那个著名的“田标杆”法官,我从来不认为他是拿了什么好处,而只是为了迎合上级的“少杀”政策而已。出于对上级政策的盲目迎合心理,以及本人的智商情况,他挑了一个很傻的案子。如此而已。但我认为这样的法官在中国大地上不是一个两个。所以高院的“少杀”政策是一定会弄出更多的问题,制造出更多的李昌奎案件以及更多的民意对立。

我觉得现行阶段有几件事情比试图废止死刑更重要、也更可行。一是设立“不得假释的无期徒刑”(Life Without

Parole),避免“死缓 - 无期 - 有期 -

自由”这一老百姓深恶痛绝的循环。不得假释的无期徒刑,或者真正意义上的无期徒刑,是死刑的一个重要而可行的替代品。第二是限制死刑的适用罪名的范围。当然,无论如何限制法,故意谋杀,我认为是肯定适用死刑的,这是不容置疑的一点。就象在李昌奎案件中有人所说的:只要在中国还有死刑,李昌奎就该得。(一个参考数据是,2009年的一次盖洛普调查显示,在美国,65%的受访者支持对谋杀者判处死刑,只有31%反对对谋杀者判处死刑。可见在西方国家,支持死刑适用于谋杀也是多数民众的看法。)

第三,司法公正的问题。其实这是老百姓更关心的事情,也是死刑是否能废止的一个重要基础。欧洲国家之所以能废止死刑,他们的司法公正性达到了相当高的水准,是一个重要前提。只有在实现司法基本公正的前提下,才有余地去讲宽容、宽恕。如果司法尚未实现公正,老百姓普遍对司法执行情况不满,还要取消死刑这一威慑力量,包括还存在各地对死刑判决的标准理解混乱、对“少杀”指示的理解混乱问题,无疑是错误的做法。总之,没有达到那个基础(民意基础、司法公正基础),就不要做那个事情。这个应该是包括精英分子和老百姓在内的大家的***识!特别是观念超前的“精英分子”们,你们有权发表自己的观点,并试图去改变民意,但若民意不变,就绝不能逆民意而强推一些“超前政策”,否则一定是落花流水!

最后不得不再指出一点,云南高院的“田标杆”法官,他的智商水平的最清晰体现,在于竟然挑选了一个杀害3岁儿童的案例来“少杀”!这是不可思议的事情。恶意杀害3岁儿童,这种谋杀的性质,尤其恶劣,不论在哪里,不论去问何人,都会有这种正常的理解。田法官竟然认为杀害3岁儿童、外加奸杀的凶犯是可以适用于“少杀”的,这种智商和“人品”,实在是骇人听闻的。(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