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红梅的人物事件

检察机关查明,2008年3月至2014年2月,赵红梅在担任安徽电视台副台长、安徽电视台台长、安徽广播电视台副台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单独或伙同他人,利用虚列名目为自己和他人发放奖金,购买个人消费品在本单位公账中报销等手段,非法占有公***财物***计人民币161.0709万元。

检察机关还指控,赵红梅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单独或伙同他人,在电视广告业务、购买电视剧及支付购剧款等方面为他人提供帮助谋取利益,先后收受多家单位及个人现金、物品,***计569.107万元。

2010年下半年,赵红梅、张苏洲以及南京某投资有限公司董事长程某三人商定,由程某出资成立公司,利用张苏洲和赵红梅在安徽广播电视台中分别担任重要领导职务的便利,承接安徽广播电视台广告的业务,谋取利益三人均分。

2011年,程某先后成立三家广告公司,并与安徽广播电视台建立业务关系。程某在2001年至2013年期间,先后4次送给赵红梅现金165万元。2014年9月,因安徽广播电视台部分人员因经济问题被有关部门查处,赵红梅担心牵扯到自己,先后两次通过他人退还程某50万元。

此外,在电视剧采购、服装采购方面,赵红梅还收受多家影视公司负责人贿赂,单笔少则2万元,多则几十万元。 2015年8月17日,安徽广播电视台原副台长赵红梅涉嫌贪污、受贿一案,已由合肥市检察院侦查终结,并提交至淮南市中院依法提起公诉。

2015年9月16日,据高检网消息,赵红梅涉嫌贪污、受贿犯罪一案,经安徽省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由安徽省淮南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向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赵红梅享有的诉讼权利,并讯问了被告人赵红梅,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淮南市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红梅在担任安徽电视台副台长、安徽电视台台长、安徽广播电视台副台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贪污公***财产,收受多家影视公司和个人巨额贿赂,并在购买电视剧等方面为他人提供帮助谋取利益,依法应当以贪污罪、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2015年10月30日,安徽广播电视台原党委委员、副台长(副厅级)赵红梅受贿、贪污一案在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公诉机关指控赵红梅贪污公款160余万元,受贿近570万元。

起诉书中指控,2008年3月至2014年2月,赵红梅在挂任安徽电视台副台长、担任安徽电视台台长、安徽广播电视台副台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或单独或伙同他人,使用虚列名目为自己和他人发放奖金、购买个人消费物品在本单位公账中报销等手段,非法占有公***财物***计人民币161.0709万元;赵红梅又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或单独或伙同他人,在电视广告业务、购买电视剧及支付购剧款、电视台采购服装及礼品等方面为他人提供帮助谋取利益,先后收受多家单位及个人现金、物品,***计569.107万元。

庭审过程中,赵红梅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予以认可。法庭当庭未宣判。 2015年12月7日,据安徽省纪委消息:中***安徽省纪委对安徽广播电视台原党委委员、副台长赵红梅严重违纪问题进行了立案审查。

经查,赵红梅严重违反廉洁纪律,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采取虚列名目为自己和他人发放奖金、购买个人消费物品在本单位报销等手段占有公***财物;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电视广告业务、电视剧购买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他人财物。赵红梅上述问题已涉嫌犯罪。

赵红梅身为党员领导干部,理想信念丧失,严重违反党的纪律,且党的十八大后不收手、不收敛,性质恶劣、情节严重。依据《中国***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相关规定,经中***安徽省纪委研究并报中***安徽省委批准,决定给予赵红梅开除党籍处分,经安徽省监察厅研究并报安徽省人民政府批准,决定给予其开除公职处分;收缴其违纪所得;赵红梅涉嫌犯罪问题,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