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规定什么时候开始供暖?

山东没有规定具体的供暖时间,供暖时间是由山东各市、县市人民政府规定的。

根据《山东省供热条例》第二十一条,山东省设区的市、县人民政府应当确定当地采暖期,规定采暖期的起止日期,并向社会公布,并根据天气情况调整采暖期。

供热企业不得拖延或者提前终止供热。在室外温度不低于采暖系统最低设计温度的情况下,建筑围护结构符合当时采暖设计标准,室内采暖系统运行正常,供热企业应当保证用户卧室、客厅在供暖期间的温度不低于18摄氏度。

扩展资料:

根据《山东省供热条例》当中的第四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实施下列危害供热设施安全的行为:

1、破坏或者擅自改装、拆除供热管网、标志、井盖、阀门和仪表等供热设施。

2、破坏或者擅自安装、拆卸、改装、干扰用热计量设施。

3、利用供热管道或者支架悬挂物体。

4、在规定的供热设施安全间距范围内,建设建筑物、构筑物、敷设管线或者种植深根植物。

5、在规定的供热设施安全间距范围内,爆破、挖坑、掘土或者打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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