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的高院法官

法官均由美国总统征得参议院同意后任命,只要忠于职守,可终身任职,非经国会弹劾不得免职。但年满70岁、任职满10年或年满65岁、任职满15年者,可自动提出退休,另外,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大法官的薪水不能被裁减。

1、终身制,法官只要忠于职守,可终身任职,非经国会弹劾不得免职,而且要启动弹劾程序是相当困难。终身制可以保证法官不受来自行政机构的压力(不会出现诸如法官的判决不服从政府意愿时,会受到政府降职或免职的处分等),确保司法不偏不倚,当政府成为诉讼一方当事人时,法官也不用违背法律与良心作出有利与政府的裁决。

2、任命制,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并不是由人民选出的,而是由参议院提名及同意后,总统方可任命。

司法的权力不能简单地以人头数来赋予(民选),法官不是投票选出,而是通过特殊的优选程序来选出的,因为特殊资格在成员中是极其重要的,所以主要考虑的应该是选择那种最能保证这些资格的挑选方式。因为在该部门任职是终身的,所以必然很快消除对任命他们的权力的一切依赖思想。因此,虽然联邦最高法院法官是由参议院提名及同意,总统任命的,但一旦这些被提名人当上终身制的法官,他们就无需再服从其原先的政党、总统、参议院的意志来审判。 首席大法官

1.John Marshall(在位时间1801-1835)

3.Earl Warren(在位时间1953-1969)

5.William Rehnquist(在位时间1986-2005)

6.约翰·罗伯茨(John G. Roberts Jr)

沃伦(Earl Warren)法院:

1.斯图尔特

2.哈兰

3.布伦南

4.怀特

5.道格拉斯6.布莱克

7.沃伦

8.法兰克福特

9.克拉克

伦奎斯特(William Rehnquist)法院

1.金斯伯格

2.苏特

3.托马斯(非裔法官)

4.布雷耶

5.斯卡利亚

6.斯蒂文斯

7.伦奎斯特

8.奥康纳(联邦最高法院首位女法官)

9.肯尼迪

罗伯茨法院

1.约翰-罗伯茨(John G. Roberts, Jr)(2005——)

2. 安东尼亚-斯卡利亚 (Antonia Scalia)(1986——2016)

3.安东尼-肯尼迪(Antony M. Kennedy)(1988——)

4.克拉伦斯-托马斯(Clarence Thomas)(1991——)

5.露丝-金斯伯格(Ruth Bader Ginsburg)(1993——)

6.斯蒂芬-布雷耶(Stephen Breyer)(1994——)

7.塞缪尔-阿利托(Samuel A. Alito, Jr)(2006——)

8.索妮娅-索托马约尔(Sonia M. Sotomayor)(2009——)

9.艾琳娜-凯根(Elena Kagan)(2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