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司法局的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司法行政工作的方针、政策、法规,编制全市司法行政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
(二)受市人大和市人民政府委托,参与有关地方性法规及规章的起章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执行法律、法规和规章情况,指导司法行政系统的外事工作。
(三)指导监督执行刑罚、改造罪犯的工作,指导管理监狱、劳动教养工作,管理直属监狱、劳动教养单位。
(四)制订全市法制宣传教育和依法治理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各地、各行业的依法治理工作。
(五)指导监督律师、法律顾问和法律援助工作,管理社会法律服务机构和市场,组织辖区内国家司法考试。
(六)指导监督公证业务活动,管理公证机构。
(七)指导人民调解工作及司法助理员、基层司法所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
(八)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对刑满释放和期满解教人员的安置帮教工作。
(九)指导律师协会和公证员协会工作。
(十)负责仲裁登记工作,指导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工作。
(十一)指导管理本地区法学教育、培训和市工读学校工作。
(十二)指导司法行政系统的队伍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指导管理司法行政系统的警务和警衔评授工作,协助区、县(市)管理司法局领导干部。
(十三)指导管理司法行政系统的行政、财务、物资、装备。
(十四)承办市委、市人民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