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王树文喊冤案

那个是清末四大奇案之一

清光绪五年(1879年)十月二十七夜晚,南阳县人胡广得、胡体安、程孤堆、王老么等百余盗匪,劫掠了镇平县张楼寨张肯堂家,卷走财物并打伤事主后分路逃窜。张肯堂报镇平县县令马翥,并派捕头刘学泰缉逮了盗首胡体安,经胡贿赂,刘把胡释放,另以邓州大王营18岁农民王树文冒名顶替,以图结案。案发前,王树文外出行至镇平与胡广得同住一店,胡见王树文年轻老实就让其为自己干活,27日晚,胡作案时,王在张楼寨外一座破庙中看守衣服,案发后都相继离去。

捕王树文归案后,为诱逼王树文是盗首胡体安,马翥令衙役用蚊香“烧灸熬审”,致使王背上伤痕累累。王树文因受不了严刑而承认。初审后将王押解南阳府,知府任恺草率提审,以与“原审相同”而转解按察司,按察司以犯人未翻供而又转巡抚涂宗瀛,巡抚即奏朝廷,按大清法律审决斩首。

刑场呼冤

光绪七年(1881年)七月八日,河南巡抚接上喻“准刑部咨复……奉旨,胡体安处斩”。涂宗瀛督按察司、开封知府王兆兰及一些官员亲提监犯“胡体安”验明正身。王树文临刑沿路大呼冤枉,呼道本人“并非南阳县人胡体安……系被误拿”。大清法律规定,凡处决人犯有临刑呼冤者上报复审。

一冤再冤

开封知府上禀按察司豫山和巡抚涂宗瀛,将王树文重新收监。涂宗瀛认为犯人“妄行翻异”而不肯亲理案情根源,而要批交原衙门办理。此时涂调任湖北,由李鹤年任河南巡抚,按大清法律,辨明是否冤案,须开具冤的事例,依法改正。但参与造成冤案者官吏须杖一百徒三年刑。这使有牵连的大小官员慌了神,纷纷去李鹤年处说情,制造伪证。镇平县候补知县于彦指使南阳县保提供,咬定王树文为胡体安,并劝事主冒认,至使案情进展再次受阻。此时,负有弹劾之责的御史陈启泰为尽快完案,欲打算在狱中杀人灭口。

是年十一月,朝廷再次下喻,令李鹤年速将此案秉公结案,并派梅启照(东河道总督)协同办案。此时镇平县捕役贞某将程孤堆、王老么二人解省与王树文对质,并指使咬定王即是胡体安。李、梅二人对王仍议枭首罪。而按察司陈宝箴察觉此案定有冤处,因梅是其乡先辈,碍于面子而隐真情不发。邓州刺史朱光弟受上司指使已获王秀福(王树文父),任恺阻挡朱解王父去省相认,朱斥道:“……不能陷害无故之民,以迎合上官啊!”在朱的努力下,王父遂以树文相认,此时王树文并非胡体安一案,全国上下皆知。

平反昭雪

光绪八年(1882年)九月上旬,要李鹤年将全案人证卷宗送京,而李辩驳:树文虽非体安,然是盗从,不分首从皆可斩。由于李的固执己见,使朝廷下决心查清此案,并立即派员将全案解送刑部。刑部尚书潘祖荫委郎中赵舒翘负责审理此案。赵用数月时间才弄清是非曲直具奏,而李鹤年则派人去京疏通,李与潘有人情关系而几毁其稿,而舒翘对此奋力而争,坚持平反,不久潘因此而去职。

刑部审理结案:一、提审镇平县令到刑部结案。二、王树文供出为贼看守衣服并没行劫,与胡体安不相识,只杖一百徒三年不再喊冤。三、捕役贞某供认程、王二犯系诬指,程、王是主犯。四、并令豫抚查拿胡体安、镇平县捕头刘学泰等送部。李鹤年、梅启照改职,王兆兰、马翥等改职发往军台效力赎罪。其余官员交刑部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