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39条规定内容是什么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九条,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按照出让合同约定已经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二)按照出让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属于房屋建设工程的,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属于成片开发土地的,形成工业用地或者其他建设用地条件。
转让房地产时房屋已经建成的,还应当持有房屋所有权证书。
解读:该条是针对土地使用权转让的规定,其中对土地使用权转让的条件和程序均有规定,且规定属于应为模式,而非可为模式。从应为模式看出,该条属于强制性规定,但对该条行为规则的法律后果并没有进行规定或者指引,这就需要法律从业人员依据其经验进行判断,而该条的判断应属于价值判断的范畴,该法法条并没有严格按照法律推理的逻辑予以明确,所以,法律从业人员在适用该法法条时需要依据具体法律行为进行价值判断,进行法律解释,以至于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会出现同案不同判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