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未能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声明

如图所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纳税人不得购买和使用专用发票:

(1)会计核算不完善,即不能按照会计制度和税务机关的要求准确计算增值税的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和应纳税额。

(二)未向税务机关准确提供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应纳税额等有关增值税纳税信息的。

扩展数据:

一般纳税人领购专用设备后,应持《最高发票限额申请表》和《发票领购簿》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初次开具。

本规定所称首次发行,是指主管税务机关将一般纳税人的下列信息加载到空白金税卡和IC卡中的行为。

(一)企业名称;

(二)税务登记代码;

(3)计费限额;

(四)购票金额;

(五)购票者的姓名和密码;

(6)开票机数量;

(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信息。

第一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所列资料发生变化的,一般纳税人应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变更发证;如发生第二次信息变更,应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注销发行。

第七条

一般纳税人凭发票领购簿、IC卡和经办人身份证明领购专用发票。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纳税人不得领取和开具专用发票:

(一)会计核算不健全,无法准确向税务机关提供销项税、进项税、应纳税额数据及其他有关增值税纳税信息的。上述增值税纳税信息的其他内容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确定。

(二)对税收征管法规定的税务机关处理税收违法行为不服的。

(三)有下列行为之一,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后仍不改正的:

1,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2.私自印制专用发票;

3.向税务机关以外的单位和个人购买专用发票;

4.借用他人专用发票;

5.未按照本规定第十一条规定开具专用发票的;

6.未按规定保存专用发票和专用设备的;

7.未按规定申请防伪税控系统变更和发放的;

8.未按照要求接受税务机关检查的。

百度百科-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