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未能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声明
如图所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纳税人不得购买和使用专用发票:
(1)会计核算不完善,即不能按照会计制度和税务机关的要求准确计算增值税的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和应纳税额。
(二)未向税务机关准确提供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应纳税额等有关增值税纳税信息的。
扩展数据:
一般纳税人领购专用设备后,应持《最高发票限额申请表》和《发票领购簿》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初次开具。
本规定所称首次发行,是指主管税务机关将一般纳税人的下列信息加载到空白金税卡和IC卡中的行为。
(一)企业名称;
(二)税务登记代码;
(3)计费限额;
(四)购票金额;
(五)购票者的姓名和密码;
(6)开票机数量;
(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信息。
第一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所列资料发生变化的,一般纳税人应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变更发证;如发生第二次信息变更,应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注销发行。
第七条
一般纳税人凭发票领购簿、IC卡和经办人身份证明领购专用发票。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纳税人不得领取和开具专用发票:
(一)会计核算不健全,无法准确向税务机关提供销项税、进项税、应纳税额数据及其他有关增值税纳税信息的。上述增值税纳税信息的其他内容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确定。
(二)对税收征管法规定的税务机关处理税收违法行为不服的。
(三)有下列行为之一,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后仍不改正的:
1,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2.私自印制专用发票;
3.向税务机关以外的单位和个人购买专用发票;
4.借用他人专用发票;
5.未按照本规定第十一条规定开具专用发票的;
6.未按规定保存专用发票和专用设备的;
7.未按规定申请防伪税控系统变更和发放的;
8.未按照要求接受税务机关检查的。
百度百科-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