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有线广播电视频道设置审批办法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信息产业部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关于加强广播电视有线网络建设和管理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9)82号】,加强有线广播电视频道管理,根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有线广播电视频道包括自办频道和转播频道,属于国家资源。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负责全国有线广播电视频道的规划和管理。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按照国家广播电视总局的规划,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有线广播电视频道的实施和管理。第三条有线广播电视自办频道是指通过光缆、电缆或者微波制作、编排、播放和向用户传输信号的广播电视节目频道。

设置文字电视广播并根据其自己的频道进行管理。第四条有线广播电视自办频道由依法设立的广播电视播出机构设立。第五条设立有线广播电视频道,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符合国家广播电视频道规划和技术发展规划;

(二)完成国家规定的播出任务;

(三)有必要的采编播技术专业人员;

(四)有符合广播电视专业技术标准的设备和场所;

(五)有必要和稳定的资金保障;

(六)符合国家广电总局的其他规定。第六条申请设立有线广播电视自办频道,申请人应当向当地同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提交所申请频道的可行性报告和与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相关的书面材料,并逐级上报。经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审查批准后,方可进行试点播出。

试播3个月后,经国家广电总局审查符合要求的,即可正式播出。第七条逐步推进有线广播电视频道的专业化和客观化,每个专业频道的专业节目播放量不得低于总播放量的60%,并符合进口节目和国产节目的规定比例。第八条对开办的有线广播电视频道实行总量控制。地方无线电视已设置综合频道,不再批准设置有线广播电视综合频道。第九条有线广播电视自办频道应当按照批准的节目设置范围制作、编排和播出节目。项目设置范围的变更必须报原批准机关批准。第十条有线广播电视频道需要撤销的,须经当地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同意,并逐级上报,由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批准;确需临时停播的,应当经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批准并报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备案;未经批准停播超过30天的,视为终止播出,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应当报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注销。要恢复广播,需要重新申请批准。第十一条有线广播电视转播频道的设置由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批,并报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备案。

设立国家规定以外的广播频道,应当经当地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查,逐级上报,并经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批准后方可设立;国家规定的播出节目的播出频道的设置由省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指定。第十二条广播频道不得擅自加密或者加扰。第十三条严禁以任何形式出租或转让有线广播电视频道。第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的,依照《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