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2021修正)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与引导公民行为,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加强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和个人品德建设,倡导文明行为,制止不文明行为,推进社会诚信文化建设,提升社会文明水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文明行为促进工作,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应当坚持教育引导与实践养成相结合、积极倡导与有效治理相结合、法治与德治相结合的原则,运用数字化等新技术、新方法,构建党委领导、政府推进、社会协同、全民参与的***建***治***享治理格局。第四条 市和区、县(市)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统一领导本区域内的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市和区、县(市)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指导机构具体负责本区域内的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相关规划和计划;

(二)指导、协调相关单位开展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三)督促、检查文明行为促进工作落实情况;

(四)受理并按照规定办理有关建议、投诉;

(五)定期评估和通报本条例的实施情况。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明确责任、积极配合,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第五条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应当结合自身实际,积极参与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国家工作人员、教育工作者、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先进模范人物应当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中发挥表率作用。

公民应当积极参与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第六条 本市建立新时代文明实践体系,加强新时代文明实践活动的引导、服务、创新和保障能力建设,传播向上向善的新思想、新风尚。第二章 文明行为基本规范第七条 公民应当做到爱国守法、明礼诚信、团结友善、勤俭自强、敬业奉献。第八条 公民应当自觉遵守公***秩序,爱护公***设施,维护公***环境卫生:

(一)不在图书馆、纪念馆、博物馆、影剧院等公***场所内和公***交通工具内大声喧哗,使用电话和其他电子设备不妨碍他人;

(二)语言文明,不以语言、动作侮辱、挑衅他人;

(三)需要等候时,依次排队,有序礼让;

(四)使用电梯时先出后进,使用楼梯时靠其右侧上下,使用自动扶梯时不逆行、不在出入口滞留;

(五)开展露天演唱、广场舞等娱乐、健身活动时应当遵守相关规定,合理使用场地、设施和音响器材;

(六)观看赛事、演出、展览等公***文体活动时,尊重运动员、教练员、裁判员、演职员等和其他观众,服从现场管理,离场时自觉清理并带走垃圾;

(七)在公***场所应当衣着得体;

(八)不酗酒滋事,不聚众赌博;

(九)遇到突发事件时,服从现场指挥,配合应急处置;

(十)不随地便溺、吐痰,不乱扔果皮、纸屑、烟蒂、饮料罐、口香糖、口罩等废弃物;

(十一)自觉遵守本市有关公***场所控制吸烟的管理规定;

(十二)培养良好个人卫生习惯,就餐时鼓励分餐制和使用公筷公勺,传染病暴发、流行时按照要求做好个人防护;

(十三)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

(十四)饲养宠物应当遵守有关规定,采取必要安全和卫生措施,不干扰他人正常生活;

(十五)文明祭扫,破除封建迷信。第九条 公民交通出行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律法规。

驾驶机动车时,不以手持方式使用电话,不违反规定变道、超车、使用远光灯、占用应急车道,不在禁止鸣喇叭的区域或者路段鸣喇叭。经过人行横道时,减速慢行,礼让行人。低速通过积水路段。主动避让正在执行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等特殊车辆。驾驶人和乘车人应当系好安全带,不向车外抛洒物品。

驾驶非机动车时,按照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通过路口、人行横道时,应当注意避让行人,不逆向行驶,不违反规定进入机动车道、人行道行驶,不违反规定载人、载物。电动自行车驾驶人及搭载人应当佩戴安全头盔。

停放机动车、非机动车时,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临时停车不占用消防车通道、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无障碍设施,不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乘坐公***交通工具时,遵守乘车规则,自觉排队,先下后上,主动为有需要的乘客让座,爱护交通工具、交通设施,不在公***交通工具内饮食,不影响驾驶员安全驾驶。

行人应当在人行道内行走,通过路口或者横过道路时,应当走人行横道或者过街设施,按照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不跨越、倚坐道路隔离设施,不浏览手持电子设备,快速通过不停留不嬉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