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么理解公司法第十五条规定?

《中华人民***和国公司法》第十五条的规定,是说明每个公司作为法律上的一个主体,可以作为股东投资其他企业,但是只能对外承担出资额范围内的有限责任,不能对出资企业承担连带责任,考虑到将来可能会有其他需研究的情况,法条中进一步增加“法律另有规定除外”这一规定。

法律分析

一般来说,法律允许公司通过运作自有资金对其他企业进行投资,但是对于其他有限责任公司的投资仅限于出资额范围内的有限责任,但法律也允许公司对有限公司以外的股份有限公司、合伙企业等企业进行投资。但是无论对何性质企业进行投资,在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能对所出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即根据公司章程、担保等方式均不能造成公司对其出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因为如果公司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可能直接导致公司破产或者资产遭受重大损失,如这一情况蔓延容易导致市场秩序紊乱,甚至直接危害社会的稳定。为保护经济社会秩序,保障公司债权人、出资人的合法权益,现阶段法律的规定,有助于公司信誉的维护、企业经营的长期稳定性和经济秩序的稳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和国公司法》 第十五条 公司可以向其他企业投资;但是,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

《中华人民***和国公司法》 第十六条 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前款规定的股东或者受前款规定的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前款规定事项的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