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体工商户缴纳养老保险政策
个体工商户及其从业人员从申报之月起缴纳社会保险费,同时计算缴费年限。
(一)个体工商户及其从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
基本养老保险费以全省上年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作为本人缴费基数,按照20%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的养老保险费按照缴费基数的8%记入,并按照省公布的个人账户利率记息。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每年结息一次。
个体工商户及其从业人员到其它单位就业的,养老保险档案和个人账户随同转移。
个体工商户及其从业人员死亡或退休后死亡的,其个人账户储存额余额本息,可一次性支付给死者生前指定的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
(二)个体工商户及其从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
个体工商户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按全省上年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核定,按照8.5%的比例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个体工商户的从业人员所缴基本医疗保险费,由个体工商户和从业人员(含雇主和雇工)参照统筹地区用人单位与个人缴费比例分担。
划入个人帐户的医疗保险费,按个体工商户的从业人员年龄段确定:45周岁以下的划拨比例2.8%,46周岁以上的划拨比例
3.9%,划拨基数等同缴费基数;个体工商户的从业人员办理退休后划入个人账户的比例为5%1基数为本人的基本养老金,没有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体工商户从业人员退休时,按太原市上一年企业退休人员月平均基本养老金的5%核定其个人账户。
个体工商户的从业人员参加大病医疗保险缴费额为8元/人/月。其中,个体工商户承担5元,从业人员(含雇主和雇工)承担3元。
(三)个体工商户及其从业人员参加失业保险
失业保险费以全省上年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基数,按照3%的比例缴纳。其中,个体工商户按照2%比例缴纳,个体工商户的从业人员(含雇主和雇工)按1%比例缴纳。
(四)个体工商户的从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
依据个体工商户经营范围,按照太原市行业工伤保险费率的规定,由个体工商户为其从业人员(含雇主和雇工)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从业人员个人不缴费。
(五)个体工商户及其从业人员参加生育保险
以个体工商户工资总额的0.5%缴纳生育保险费,从业人员(含雇主和雇工)个人不再缴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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