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易程序转普通程序问题 审理期限仍应当从立案时间开始计算,六个月时间,即2009年11月17日至2010年5月16日,但法律规定对于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