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在执行程序中发现公证文书确有错误时,应怎么处理

公证文书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并将裁定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和公证机关。当事人对于被裁定不予执行的公证债权文书,有权依据基础合同等法律文件另行提起诉讼。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和国公证法》

第三十六条 经公证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该项公证的除外。

第三十七条 对经公证的以给付为内容并载明债务人愿意接受强制执行承诺的债权文书,债务人不履行或者履行不适当的,债权人可以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前款规定的债权文书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立案期间),并将裁定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和公证机构。

第三十九条 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认为公证书有错误的,可以向出具该公证书的公证机构提出复查。公证书的内容违法或者与事实不符的,公证机构应当撤销该公证书并予以公告,该公证书自始无效;公证书有其他错误的,公证机构应当予以更正。

第四十条 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对公证书的内容有争议的,可以就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扩展资料

公证文书的注意事项:

(1)公证证词中注明的文件是公证书的组成部分。

(2)公证书不得涂改、挖补、必须修改的应加盖公证处校对章。

(3)公证书应使用中文,在少数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同居住的地区,除涉外公证事项外,可使用当地民族通用的文字。

(4)根据需要或当事人要求,公证书可附外文译文。

(5)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公证书从审批人批准之日起生效。审批人批准日期即为出证日期。

(6)公证书需要办理领事认证的,应由承办公证处送有关部门认证,并代收认证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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